借钱不还能起诉介绍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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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那种有权力的单位,比如机关法人他们自己是不可以当保证人的,除非他们真的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钱来做转贷业务这样的话。那像那些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的法人还有那些像个团体一样但不是法人的非法人组织也是不行的。
借钱不还能起诉介绍人吗

一、借钱不还起诉介绍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之角色,但若得到国务院特批同意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贷款业务的除外。

此外,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同样不得担任保证人。若是作为中间人的介绍人仅涉入借款事宜,未曾起到保证人的担保作用,依据该法律条款,介绍人本身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故无法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介绍人实际已提供担保,则需深入剖析担保的具体形式与内容,以及其是否符合《民法典》中对于保证人资格的相关规定。若介绍人具备保证人资格且确实提供了担保,那么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介绍人提出诉讼,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总而言之,能否对介绍人提起诉讼,关键在于介绍人是否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以及担保的详细状况。若未提供担保,依据前述法律条款,便无法对介绍人提起诉讼;若提供了担保,则需进一步审视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借钱不还都拉黑了怎么办

若他人借贷未按期归还债务,首先应当与借款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以间接的方式提醒其履行还款义务;

倘若借款方仍旧未能依约偿还欠款,此时便可寻求公安部门的协助,通过警方调解来解决这一债权问题,这样警方也能起到督促借款方偿还债务的作用;

然而,若借款方依然拒绝履行还款责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借钱不还能起诉担保人

在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其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你们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条款规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请求担保人承担起其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此过程中,请特别留意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具体形式与范畴,这都将直接受到你们当时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条款的约束。对于一般的保证责任而言,如果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判决,且在对借款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来说,只要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依然未履行其债务,那么债权人便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起保证责任。此外,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如遇复杂情况,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详尽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指出,机关法人通常不得作为保证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获得国务院的特别批准,机关法人可例外地作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贷款业务的保证人。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保证人的身份和业务范围,同时也为特定情况下的再贷款业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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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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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介绍行为的形式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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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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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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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介绍人的介绍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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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介绍人要担责吗,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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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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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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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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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双方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
2、协议任何一方在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无关联帐户,无司法强制措施,也无其它或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产生任何障碍。
3、 甲方借出资金系自有资金,具有对资金使用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并承诺未以该资 产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
4、 乙方作为质押担保的资金系自有资金,具有对资金使用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并承诺 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
5、 甲方在银行开立的银证转帐帐户无权利瑕疵,合同期间不得挂失,销户等。
6、 在借款期间,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
第三方)行使作为甲方上述资金账户中所持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持有者,参加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表决等权利。
第二条:管理方式
1、甲方将下列资金拆借给乙方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资金:人民币总 (大写) 伍仟万 元整(人民币,下同)两个帐号分别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与贰千万整。总计 人民币(小写)总伍仟万元整。
期限: 壹 年,甲乙双方的借款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10年 11 月 日 至 11 月 日止。
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 证券 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的保证金专用帐户,户名 ,资金帐户 ,其中包括上海证券帐户和深圳证券帐户。(以下简称甲方帐户),甲方将人民币(大写) 伍仟万 元转入该至帐户,及甲方指定的银行托管,本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转划证券帐户资金和将股票转走,只限于在此帐户操作。同时乙方将向该帐户以货币形式存入乙方自有资金人民币(大写) 贰仟伍百万 元,作为乙方向甲方还款付息的质押金。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该质押保证金未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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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2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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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借款期内,除发生第5款和第7款描述的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取甲方帐户的资金(除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利息或者帐户资产达到平仓线,甲方有权向证券公司提请卖出有价证券提取现金的情况外),不得办理银证转帐业务,不得转移有价证券到其他帐户或其他营业部,(银行托管不存在这种情况)不得办理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不得办理有关银行卡、证券卡等相关卡证的挂失手续,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开通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双方同意向营业部申请冻结甲方帐户的上述事项操作权限,按此合同约定单方不得违约解除上述权限。如甲方未履行以上承诺,可视为严重违约,乙方可采取法律行动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乙方损失应予赔偿,但符合平仓条件和不可抗拒的或非甲方原因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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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或乙方需要提前终止借款合同,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若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协议时间按 14 %计算出因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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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到期日或终止日,甲乙双方核定各自的本金和收益,乙方到期后无条件归还甲方的本金(大写) 伍仟万 元整(包括约定利息的甲方收益),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将乙方进行资本金转划具体事项,交割结束后,甲方帐户解除双方监管,本协议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完全由甲方支配,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拥有借出资金的所有权和取得利息的权利。
B、在借款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资金的运作情况(包括运作资产的范围以及收益情况)。有权对资金帐户内的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实时查询。在达到平仓线时具有平仓的权利。
C、若乙方违反本借款合同条款,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借款合同,并且甲方有权提请证券营业部单方面办理甲方帐户内的证券变现及资金划转,以弥补甲方的借款本金和约定利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未能补足部分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息。
D、本协议账户资金加证券资产高于甲方借款金额及应得利息的部分由乙方享有支配权。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应在本协议期内保证本协议资本金安全,(银行托管,安全性不存在问题)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保证金如果可能出现有关法律纠纷,乙方应提前尽快通知甲方。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B、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在符合平仓条件情况下,甲方享有对甲方帐户的平仓权和资金提取划转权,乙方承诺对甲方何时、何价实施平仓均无任何疑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C、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承担帐户发生的业务费用如印花税、交易佣金及其他交易费用。
D、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其投资及交易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要求,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E、投资盈利,账户总市值超过 玖仟万 元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请提款要求(提款以万数计算),甲方予以协助。
F、协议履行期满,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甲方资本金及利息一并支付甲方后,本协议任何条文同时终止,本协议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支配权完全归属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
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协议自行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若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五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利息的计算自甲乙双方资金到帐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借款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取得兰州海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持投资甲方亚麻深加工项目,投资贷款(双方投资合同于7月8日兰洽会签约)。本着互相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调理,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5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因投资方失约,失去联系而终止执行。
二、经投资方兰州海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月23日通知,甲方项目投资款已经通过上级部门列入计划于元月十五左右拨款。
三、甲方投资款到位后,给乙方投资收购,临汾市腾飞达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股权,先计划拨伍仟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甲方投入4仟万人民币,并另借给乙方2仟万人民币,甲方占全部股权。
五、乙方名义收购,临汾市腾飞达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除甲方投入借款6仟万人民币,剩余部分有乙方自筹。
六、乙方自筹款4前万人民币,接临汾市腾飞达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收购合同规定接时不到款,甲方在接时投入4仟万人民币,所收购全部股权甲方占百分之八
十,乙方占百分之二十。
七、甲乙双方派人陈列管理机构,甲方派人主管财务,乙方主管经营。
八、款到位后双方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在乙方所在地公证。
九、未经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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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介绍人介绍开票800多万能保释吗
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士,如涉及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可申请保释。大多数诈骗案件的量刑在这个范围内,因此有可能成功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意味着,如果诈骗罪的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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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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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的介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融资形式有哪些 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 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2、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3、发放高息型借贷 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4、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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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工程的名义借钱算诈骗吗?
以介绍工程的名义借钱是否算诈骗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理,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以介绍工程为名义的,此时就是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的,具体的以介绍工程的名义借钱算诈骗吗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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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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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与介绍他人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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