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是否具备买卖资格?
正确来说,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合法买卖的,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安置房皆可随意买卖。这类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型,与我们通常所购的商品房之间存在着不同之处。具体而言,若该安置房已经成功完成了产权登记并拥有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便允许其进入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值得提醒的是,办理此类安置房的过户手续存在一定时效性限制。尽管每个地方的拆迁机构对此作出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情况下,都会设置在拆迁合同签订后的某段时间内,允许进行分户、析产过户及转让过户,一旦超过此期限则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的问题。同样,若不满五年,即便是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进行过户操作。当然,若您希望购买此类安置房,唯一可行的方案就是先等待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再行购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动迁安置房限售期内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对于动迁安置房的限售期限内交易行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被认定为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动迁安置房在还没有满足未满五年这个标准之前,是不允许进行正式的公开市场交易的;而其上市交易的时间,则根据购房家庭所获取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标注的日期来计算确定;如果在未满足未满五年这一标准且仍处于限售期限内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那么该协议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当这类房屋经过五年以上的限售期满后,只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补缴足额的土地出让金,便能够实现合法的销售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动迁安置房一房两卖如何维权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两卖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约及非法行径。首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您应当迅速采取行动,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与卖方之间的沟通记录等等。从法律层面来看,您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以及违约责任条款,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完成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已经实际合法拥有该房屋的买家所享有的权利将会被优先考虑;而如果双方都尚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则率先完成登记手续的买家将享有优先权。在此情况下,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您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损失包括房屋价格的差异、已支付房款的利息等等。倘若卖方在整个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您甚至有权利主张惩罚性的赔偿。除此之外,您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卖方必须按照原定的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您并且协助您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动迁安置房交易需明确:部分安置房可合法买卖,但受土地性质限制。与商品房不同,买卖前需确认已完成产权登记并领取所有权证。过户有时限,通常需在拆迁协议签署后一定时间内办理,满五年后方可过户。购买者需谨慎,建议等待房产证发放后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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