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邀标
邀标行为的合规性及其适用条件
首先是一方面,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是难以预测的需要紧急救援的项目来说,这些项目更适合通过招标方式完成,但是公开招标并不是最恰当的方法;
其次是在项目的技术层次比较复杂或者有特殊的需求存在,并且由于受到自然地理环境的局限性影响,可能仅能考虑到少数的潜在投标人;
最后就是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相对于整个项目的合同金额而言,比例过高,这时候也会考虑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此外,如果不属于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那么是否选择继续采用公开招标或是采纳邀请招标的方案,将由招标方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理性的决定(这是为了确保社会资本能够自主决策,许多企业都会有自己的标准或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征地
关于强行征用土地这一行为,其具体体现形式多样,可归纳为合法强行征用以及非法强行征用两大类别。
其中,合法强行征用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使用权为主要特征;
而非法强行征用则是指在未获得审批或未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征收土地。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任何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获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勒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必须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同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应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此外,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多占的部分也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国有资本招标采购中,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或抢险救灾等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的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需审批后方可邀请招标。非依法必公开的项目,由招标人自选招标方式,多数企业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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