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特定要求,并呈交以下各项资料:
首先是,(一)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他们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证明文件,而自然人则需出示其身份证明书;接着是,(二)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以及依法缴纳赋税和社保基金的相关材料;
然后是,(三)供应商需要证明自身有能力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再者是,(四)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的3年内,供应商应出具一份在经营活动中未曾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书面保证声明;
最后一项,也是最重要的是,(五)供应商还需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属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们国家行政法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进行有效制约和管理,降低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相关集体、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等公众人士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以提升整个社会的出行效率为核心目的。
为了确保这样的立法目标得以实现,本部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款,禁止实施诸如以下几种行为:
1.私自组装机动车或任意更改已经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过的机动车的基本结构、构造或特性。
2.在没有得到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
3.故意制造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盗用、假冒其他已获得认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侵占罪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即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将本该代为保管的他人之款项、物件以及遗失物或掩埋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标准达到较大者,拒绝向原所有人返还其财产的行为。在此需要声明的是,若在被害人提出追究责任之前,行为人能够自觉地归还给私自占用的财物,此种情形则通常不必按照刑事事例进行处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下侵占罪的嫌疑人,将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罚款的惩戒措施,然而对于涉案金额较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者,将处以两年至五年内有期徒刑不等,额外附加罚金的惩罚。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各个省级行政区根据本地的实际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水平,在一个相当的范围内予以明确。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法人或机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财务状况报告、税收社保缴纳凭证、设备与技术能力证明、过去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以及符合其他特定条件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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