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否要求行政赔偿?
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赔偿请求者既可选择单独地向负有赔偿责任的行政机构提交赔偿请求,也能在向司法机关起诉或申请复议的同时附带上相关赔偿请求。若被申请人以合法方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可以在起诉书中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相关事实与详细理由等关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可以口头起诉的吗
若存在特定条件,行政诉讼亦可采取口头形式提交,即若原告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撰写起诉状,可选择通过口头方式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应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给出有关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
同时,法院亦会将此情况通知给对方当事人。
通常来讲,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若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应予以登记立案。
如若当场未能判断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然而,若确认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可撤诉吗法院怎么判
在行政诉讼的法律实践中,原告享有撤诉的权利。然而,撤销之请求须遵循特定的法定条件,例如撤回诉讼的意愿应当为自由意志,并且不得损及国家的重大利益、社会公共福祉以及其他人的正当权益。法院会针对原告所提出的撤诉请求展开细致审慎的审查工作。若经审查后法院批准撤诉,则该案将告终结;反之,若法院未予批准,则事例将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原告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席,法院有权视其为撤诉处理。然而,当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变更,而原告对此表示认同并提出撤诉请求时,法院通常会予以批准。总而言之,法院的裁判结果将会根据具体情境与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机构支付行政赔偿。赔偿请求可独立提出,也可在起诉或申诉时附带提出。若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可在诉求中明确赔偿金额、事实依据及理由。本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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