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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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总经理在法律责任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总经理需承担如下法定职责: (1)领导并主导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决策; (2)策划并执行公司在每年中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以及投资方案; (3)精心设计与缔造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 (4)拟订公司规范化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相关部份的特定规章; (6)推荐或提名任命,或者解除公司部分副总经理及财务相关责任人的职务; (7)对除应由董事会负责决定的高管人士外的其他常务管理层进行人事任免安排的最后审批;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内部授权职权。
公司总经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公司总经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总经理在法律责任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总经理需承担如下法定职责:

(1)领导并主导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决策;

(2)策划并执行公司在每年中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以及投资方案;

(3)精心设计与缔造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

(4)拟订公司规范化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相关部份的特定规章;

(6)推荐或提名任命,或者解除公司部分副总经理及财务相关责任人的职务;

(7)对除应由董事会负责决定的高管人士外的其他常务管理层进行人事任免安排的最后审批;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内部授权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决策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全面责任。总经理的职责和范围包括:

1.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制定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

3.管理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4.代表公司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和交流,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5.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制定公司的奖惩制度;

6.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运营;

7.制定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8.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公司总经理如何辞职是合法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总经理若需辞去职务,仅需提前三十日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遵循公司的相关离职规定,便可视为符合法定程序。

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同样属于合法离开之情形。

再者,若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知会用人单位,亦为合法辞职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有几种

关于职务侵占罪刑罚评定标准,通常是以犯罪涉及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倘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即计算为60,000元或以上至1,000,000元以内,那么其量刑标准便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将面临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监禁判决,同时附带罚金作出惩戒;若犯罪涉及的金额扩大到1,000,000元以上,那么其量刑标准将升级为数额巨大,解答者可能会被监禁在狱中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并且同时受到相应额度的罚金处罚;如果违法者涉及的金额高达一亿人民币或更高,即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那么其所承担的刑罚将更为严厉——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此外需要支付高额的罚金。

此外,在对上述各种情况进行实际量刑处理时,法院将会全面考虑犯罪行为中所采用的手法以及造成的后果,同时也会根据违法者是否主动退回赃款、是否积极认罪、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等情节给予适当的刑罚减免或者从轻判罚,例如依法积极偿还赃款,或是表现良好态度承认错误并接受审判等行为都可能获得法官在量刑上的减轻考虑。

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项条款规定,总经理职责包括全面领导公司生产与经营,执行董事会决议,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草拟内部管理方案,制定和修改基本及具体规章制度,提议聘任或解除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或免职,经授权行使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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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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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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