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债权要开几次会
公司破产后债权问题需要召开几次会议讨论?
关于债权人会议通常需要举行多少场次并无明确界定。
然而,首场债权人会议将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发起和统筹,该会议将于债权申报期截止后的15日内正式举行。
至于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如有必要且经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其理,或由债务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所持债权总额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要求并形成共识后方可召开。《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公司破产债权怎么分配
首先,按照以下的优先顺序分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第一,偿还破产费用,其中囊括了案件的诉讼成本;同时还涵盖了管理、定价及分配债务人财产所需的花费,以及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费用、薪酬福利和招募雇员所需的开销。其次,需要满足共益债务,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出于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考虑以及破产程序的流畅进行而产生的负债。再者,在优先顺位上,将优先处理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然后依据下列顺序进行偿还:其一,破产人为员工所欠下的工资、医药费用、残疾补贴、抚恤金等应得款项;其二,需要支付给工人并划入他们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该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其三,应付但未付完的除了第一点提到的工资、医疗、抚恤金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债务人所负的税务款;最后,剩下的部分才用于对一般破产债权人进行赔偿。《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破产债务人是谁
当一家公司陷入破产境地之时,债务人通常便指向了该公司自身。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款所明确,破产债务人即是在整个破产程序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身份的经营主体。在这个阶段里,作为破产债务人,他们需严格履行各种法定职责,并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有权提交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等等。同样重要的是,破产债务人的各项资产将会被彻底清查,以便用于对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在这一清偿过程中,债权人业可寻求诸如申报债权等多种途径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进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程序乃是一项极为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交由具备丰富经验与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者来负责处理。
公司破产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次数并无固定限制。首场会议由法院发起,于债权申报截止后15日内召开。后续会议若有必要,可由法院、债务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持四分之一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提议并达成共识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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