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流程是如何运作的
在实践操作中,辩护律师唯有手持由司法部门颁发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来自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正规证明文件,并持有委托人所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方有资格要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协商。
同时,看守所也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为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若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需提供上述提及的“三证”之外,还须向看守所提交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作为补充材料。而在审判阶段,律师若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则需要在提供“三证”的基础上,额外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以供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人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员皆不可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隐匿、销毁、伪造证据,亦不能引导双方串供,更不可以恐吓、诱导等方式使证人提供假证言或是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程序;
(2)辩护人一旦接手了该项任务,就应该立即通知涉案机关其已成为该案件的辩护人;
(3)当辩护人获得的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是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相关的重要证据时,必须要将此消息尽快通报给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4)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时,辩护人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5)无论是何时何地,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会面法官、检查员等与办案有着直接关联的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三、律师会见犯人怎样通知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与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会见乃常事,常规情况下无须特意提醒。然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律师需依法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文件资料。看守所则有责任及时妥善地为律师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在某些特定类型的事例中,例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的事例,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方可进行。律师会见刑事诉讼当事人这一环节,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律师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必经程序之一。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是:律师需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按规定安排会见。审查起诉阶段,还需提交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审判阶段,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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