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的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关于同居期间共同所有房产之分割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处理同居房屋分割问题时,协议应首先被考虑适用。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已有协议但无法履行,则应对该房产实施折价或通过公开招标、竞拍等方式出售所得款项进行妥善分配。具体方式可以选择平分所有收益,亦可参照各投资方所出资金额的比例进行分割。【共同共有】在此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均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同居期间的债务应该怎么分担
关于未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责任承担之归属,主要应依据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或个别债务加以判断,其具体标准根据债权与债务形成的源头进行判定:
首先,在因为共同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方面,此类债权与债务将会被视为共同权益与义务,并采用可确定比例共享和负担的方式处理;
其次,鉴于对共同子女抚养所产生的债务,理应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对各自子女及长辈的养育所引发的债务应当视作责任人的个别债务。
此外,恋爱中的同居者若以自身名义向外借款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应仅由其中的一方承担,但倘若一方无力承担此项债务,并且另一方意欲为其分担,债主是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债务的。
然而,在另一方并不打算承担此份债务且其又并不列入共同债务范围的前提下,作为债主此刻应当及时寻求合适的债务人进行清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同居期内某一方所负之责属于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向外举借的债务,同时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债权人有权向双方索要其应得的权益。
事实上,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他们共同监管、利用、获得收入、作出处置,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首要条件是,该财产只能是从同居期间获取的,其次是,必须满足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持有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同居期间的转账能要回吗
在涉及共同居住阶段的款项转账能否请求追回,需基于不同具体情境进行深度判定。从大体上讲,以下几个关键性的因素可能对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首先是款项转账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借款、赠予抑或是其他特殊性质;其次是是否存在与该转账事项实质性关系的可靠证据,例如具有法律意义的借据、准确而完整的聊天对话记录等,这些都是有助于我们确定转账性质的关键性证据;最后,就是关于各方在款项转账事宜中所作出的特别约定。假设我们能够准确地把握转账行为的性质——涉及到借款,且具备相关的证实性证据,那么便可借助法律渠道来申请让对方依照条约约定予以归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我们无法充分证明转账行为所包含的真实性质,或者是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导致的赠予等非借贷事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返还款项的难度将提高。针对这一类复杂的问题,我们建议您积极搜寻并保存相应的证据,同时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以便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房产分割,应优先遵循双方协议;若无协议或协议无法履行,可通过折价、公开招标、竞拍等方式出售,并按比例或平分所得款项。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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