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属于哪一类罪
挪用公款罪归属何种行政罪名范畴?
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实际上被划分为“贪污贿赂罪”这一大类中。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活动的行为;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均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本罪的实施者为特殊之人选,其具体所指包括:
国家级的政府职员,任职于各级国家机关之中,并积极投身于各种公共事务的负责工作人员。
在国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同样担任职务,参与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受到国有单位直接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中进行公务履职的人员;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受特定任务的各类人员也属于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要求隐秘吗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而言,其成立与否并不以犯罪行为的隐蔽程度作为衡量标准。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资金挪用于私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将大额公款挪作营利活动,或者将大额公款挪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违法行为。其关键核心在于行为者是否在未得到合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公款挪用于个人使用。至于该挪用行为是否被他人察觉,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条件,即可判定为此类犯罪。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挪用公款的具体手段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将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挪用公款罪属贪污贿赂罪范畴。依《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作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此罪行严重侵害公共财产权益,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