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侵占罪范畴吗
挪用公款这一行为并不被认定为侵占罪的范畴。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虽然同属财产类犯罪,但它们是两种完全独立且有着各自犯罪特征的犯罪行为。
其中,挪用公款罪主要涉及到的犯罪主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其负责的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去供自己使用或者擅自借予他人。
然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行为人在担任某种职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这两类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所侵害的客体及对象、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意图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一事件涉及的犯罪类型为挪用公款罪。
其次,挪用公款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开展非法活动,或者将公款挪用数额较大,用以获取利益性的投资活动,又或者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而对于那些借助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的款项,归私人所有并加以使用,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
此外,我们要清楚,挪用公款罪不是普通犯罪,其主体具有特殊性,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涵义与上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范围、边界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
同样具有特定对象以及公务属性。
具体来说,这些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内部,参与公务的人员;
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
另外还有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等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属于赃款吗
对于挪用公款所产生的资金,通常会被视为赃款处理。挪用公款这一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擅自挪用公款供自己私人享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企图从中谋取利益;又或是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且持续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这类公款的来源和用途都具有非法性质,因此在法律定义中,被挪用的公款往往也被视作赃款看待。在涉及到挪用公款事例被揭露后,相关涉案资金将会依照法律程序被依法追回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挪用公款行为的判定以及赃款的处理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事例实际情况来进行,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挪用的动机、金额大小、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
挪用公款不属于侵占罪范畴,两者为独立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涉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自用或借予他人;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两者在构成要件、侵害对象、手段和主观意图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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