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包含什么罪
故意伤害罪所包含的罪名
故意伤害罪不仅仅涉及轻微伤情,更涵盖了重伤及至致死的情况;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故而,单纯地伤害自身身体通常并不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损害时,那么故意伤害罪就可以视作过失伤害罪的一种生效形式。
此外,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性的,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或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学员若能主动投案,并且在遭受拘捕之前,能够秉持诚实守信精神,详细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每一项罪行,即属于自首。
其中自首的具体认定包括以下几类角度:
首先,自动投案的时间、形式以及主观动机;
其次,投案的行为是否出于主动意愿,准备接受国家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管与监督;
最后,学员是否对于自身罪行进行了真实且全面的交代,如只是供述他人的罪行,而非自身所犯罪行,那么将无法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符合上述条件,可视为自首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真实交代自身所有罪行的,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
其二,已经遭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受刑之囚徒,假如他们能够依然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详尽地阐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之自身其他罪行,亦可优先考虑视为自首;
其三,同样受到强制措施拘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已经判决有罪之人,倘若他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事实中表现出诚实不说谎,同时能坦然承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宣判确定的罪行与其所属之同类罪行有所出入的,那么也应视为自首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定罪证据有哪些
在实践中,确认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物证类别,其中涉及到的具体事物包括但不限于作案工具、受害者身上的血迹、以及在打斗过程中所引起的物品毁损等;其次,书证作为证据也具有重要地位,例如包含了伤势详情的病历与诊断证明等书面文件皆在此范畴之中;此外,证人证言也是证实故意伤害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包括现场目击者及相关知情人士的口头描述均属于此类证据;关于被害人的阐述,主要是涉及对其受伤事实经过、加害方特征等内容的详细描述;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和辩护词也将成为判断是否涉嫌故意伤害严重与否的重要依据,这里的加害者本人供述与辩护词都属于此类证据;接着,鉴定意见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受害者伤势的科学评估结果,从而明确伤害程度是轻伤、重伤亦或是轻微伤;最后,调查取证笔录是构成整个证据链条的重要环节,包括对现场的仔细勘察记录等。同时,诸如现场监控录像、相关电话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所有这些证据需要形成一个完整且紧密相连的证据链,互相印证,以满足法律规定的确实性、充足性的证明标准,进而才能最终判定犯罪行为的存在。
故意伤害罪包括轻微伤、重伤至致死,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单纯自伤不构成犯罪,但明知会损害他人健康而为之则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广泛,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实施者或受害者。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他人身体权利,避免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