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逮捕之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当公安机关因涉嫌犯罪行为判定为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当提交至人民检察院以供审核并批准。经过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之后,若人民检察院确认其具备逮捕之条件,将依法予以批准;反之,则无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取保候审能不能坐牢
1、首先,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与最终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性。
2、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涉案人员或者被告人,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获取取保候审的许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获得这一资格并不意味着决定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若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确认涉案当事人或者被告确实涉嫌犯罪且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那么在尊重公正审判理念的基础上,法院将依法依规审理此案,最后宣判涉案人员或者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处的刑罚类型和刑期长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申请取保候审能撤案吗
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必然导致刑事事例的撤回审理。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各方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拘留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有效监管,避免他们在调查期间逃脱抓捕、逃避审判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等问题,进而通过宣誓保证、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书这一方式予以实施。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的保障措施,这些都是为了维护事例调查公正性的基础上针对嫌犯采取的限制,更何况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并不会直接取代其他刑事诉讼步骤。因此,事例是否能取消仍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例如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详细程度等等。只有当经过严密审查发现无确实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十分轻微,对社会危害性极小,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亦或是犯罪事实已然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条件时,才能考虑撤案。因此,取保候审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嫌疑人的拘禁状况,而对于事例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
逮捕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判定涉嫌犯罪且需逮捕时,需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批。人民检察院经全面核实,若确认满足逮捕条件,将依法批准;否则,不予批准。确保逮捕行动依法、公正进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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