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其产生的后续影响将取决于诸多特定因素。若是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方才决定放弃提起公诉,然而这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任何后遗症。被不起诉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亦有可能因此而遭受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倘若日后新证据浮出水面,该案仍有可能重新启动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什么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可归纳如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法律权益主要指向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公共以及私人所有的财务;
其次,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动时必须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签订及履行各种合同的过程来获取他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其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
第三,犯罪主体可以适用于各界人群;
最后,犯罪心态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存在明显的直接故意倾向,并且此种意图的实现是为了非法占据他方当事人的资金和物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怎么办
对于合同诈骗案未予批准逮捕的问题,其具体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首要任务便是仔细评估事件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犯罪行为,从而无法满足逮捕所必需的法定条件。若是出现此类状况,侦查机构往往会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来充实证据。在此期间,虽然涉案人员尚未被正式逮捕,但他们仍然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作为被告人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整理事件的事实脉络以及相关证据,并制定出可能的辩护策略。倘若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应立即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以便在接下来的诉讼环节中取得更为有利的结果。而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则需要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动态,敦促侦查机构加大力度进行深入调查,同时也要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合同诈骗案中,检察院若决定不起诉,影响因具体情况而异。证据不足或犯罪轻微可能导致不起诉,但仍有民事赔偿风险,个人信用或受损。若日后新证据出现,案件可能重启调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非终结,仍需关注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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