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若债务人为故去之人,担保人所负之责则需视乎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约定而定。若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约定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担保人仅在债务人无力偿债之时方才承担起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离世之后,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法律条文中所列明的特定情形。反之,若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那么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可径直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应当根据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倘若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抑或是约定不清晰,可能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如何处理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首先,当债务人死亡时,他的继承人理应在其继承人承接的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若债务并无保证人,那么针对此笔无法偿还的债务,便应当由保证人来承担担保责任。
再次,如果这笔债务是债务人与配偶二人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这名债务人离开人世后,配偶自然要以其个人财产对此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最后,倘若缺乏上述前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因素,那么这份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自动消灭,无需再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务人亡故之际,通常并无可径行伸张之代位权。欲使代位权得以行使,必须满足特定之法律规定,亦即债务人应当能够积极行使其未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之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其所遗留之债权债务关系则须依据其遗产状况予以妥善处置。首先,应动用债务人之遗产用以偿还其所负债务。若其遗产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务,且有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之情形,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之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责任。然而,若因债务人离世导致其债权难以明确界定或无法实际实现,且并不符合代位权之法定构成要件,则代位权之行使将无从谈起。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宜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例如参与债务人遗产分配等方式,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687、688条,债务人亡故后,担保人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一般保证下,担保人在债务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前可拒绝担责,除非特定情形。连带责任保证下,担保人需共同担责。未明确保证方式需进一步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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