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拒不偿还债务借款人下落不明,抵债人可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向当地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倘若被申请人依旧拒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抵债者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中所列明的任何之一情况,例如债务人离奇失踪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抵债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待相关阻碍执行的事件解决后,抵债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借款人跑路,担保人怎么处理
若债权人突然离开,作为委托人的您需要承担起阶段性的保证责任。
这种担保责任类型大致分为两大类别,分别为一般性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相较于一般性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所承受的风险确实较大。
对于一般性保证而言,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律审判或仲裁,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撤销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除非存在以下情况:
首先,债务人不知去向,同时也无法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经法院证实已接受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处理;
再次,若债权人能够出示确切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资产无法完全负担全部债务或者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最后,如果保证人已面向书面明确放弃本条款所赋予的权益。
然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当还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或到期未还款时,债权人便有权直接请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职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跑路时法院怎么判
在借款人消失不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会按照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来做出判定。首先需要对诸如借款合同这类与事例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彼此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严格的审查。如若证据齐全并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及其合规有效性,那么司法机关就有权利裁定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到了执行环节,倘若借款人因逃避债务而无法直接收到法律文件,司法机关将会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来保障法律程序的完整实施。若借款人仍然未能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她极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其名下所有的财产也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账户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辆等等。但是请注意,这一切都需要受到一个基本条件的限制,那就是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供他们执行。
若借款人失踪且拒还债务,抵债人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遇《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情形,如债务人失踪,抵债人可申请暂停执行,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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