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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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有明确规定。当中断时,如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形,诉讼时效从该时刻或程序结束重新计算。而当中止时,如因不可抗力、继承未确定、权益人被非法控制等原因,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内暂停计时,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时。
行政诉讼有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吗

一、行政诉讼有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吗

行政诉讼是否存在时效中止及中断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因不可抗力继承关系产生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以及权利人受制于义务人或他人等种种阻碍原因而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暂时停止运作;在此等特定条件解除之时,诉讼时效得以恢复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方如已向义务方提出履约要求,同时得到了义务方的同意或者接收到权益权利请求或者义务人主动同意履约等情形发生时,诉讼时效便会立即发生中断并在此次中断事件和关联程序结束之际,从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行政诉讼领域,亦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在此之后、有关流程完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约要求;

(2)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

(3)权利人发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活动;

(4)其他任何与发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诉讼有第三人吗

在众多的行政诉讼情况中,存在着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实体来说,尽管他们本身并未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但是由于他们与涉案的行政行为有着深度利益牵扯,或者与该案件所涉及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因此这些主体便具备了充当第三方当事人的资格,并且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寻求加入诉讼程序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有自诉吗法院怎么判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并不存在自诉制度。所谓的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在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措施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后,通过正当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的一种司法活动。当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事例之时,他们通常会着重审查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法律条例、遵循严格的行政程序规范、以及证据的充足及紧密关连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无误,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同时也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法院则有可能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并且还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法院还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为无效。最终的判决结果将根据事例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而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有明确规定。当中断时,如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形,诉讼时效从该时刻或程序结束重新计算。而当中止时,如因不可抗力、继承未确定、权益人被非法控制等原因,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内暂停计时,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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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1、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作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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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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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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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限是否中断中止?
行政诉讼期限是不适用中断中止。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也是所起诉的期限方面的规定的,但是在行政诉讼期限之内是不适用中止中断得入或应为不可抗力等相关的因素耽误的情况之下,是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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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口头、书面均可。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讼或仲裁。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后又撤诉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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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中止是因特定法律原因导致的请求权暂时性丧失,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而中断则是因特定法律原因导致已过时效期间失效,中断条件消失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简而言之,中止是暂停,中断是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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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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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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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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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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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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