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有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吗
行政诉讼是否存在时效中止及中断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因不可抗力、继承关系产生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以及权利人受制于义务人或他人等种种阻碍原因而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暂时停止运作;在此等特定条件解除之时,诉讼时效得以恢复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方如已向义务方提出履约要求,同时得到了义务方的同意或者接收到权益权利请求或者义务人主动同意履约等情形发生时,诉讼时效便会立即发生中断并在此次中断事件和关联程序结束之际,从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行政诉讼领域,亦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在此之后、有关流程完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约要求;
(2)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
(4)其他任何与发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诉讼有第三人吗
在众多的行政诉讼情况中,存在着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实体来说,尽管他们本身并未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但是由于他们与涉案的行政行为有着深度利益牵扯,或者与该案件所涉及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因此这些主体便具备了充当第三方当事人的资格,并且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寻求加入诉讼程序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有自诉吗法院怎么判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并不存在自诉制度。所谓的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在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措施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后,通过正当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的一种司法活动。当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事例之时,他们通常会着重审查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法律条例、遵循严格的行政程序规范、以及证据的充足及紧密关连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无误,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同时也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法院则有可能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并且还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法院还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为无效。最终的判决结果将根据事例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而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有明确规定。当中断时,如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形,诉讼时效从该时刻或程序结束重新计算。而当中止时,如因不可抗力、继承未确定、权益人被非法控制等原因,诉讼时效在最后六个月内暂停计时,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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