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委托书可代别人签字按印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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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代理人可以代他人签署并印章,但需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详细完备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列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若公民无法亲自书写,可由法律资格人员代写,当事人按指模或采取其他法律方式确认。
行政诉讼有委托书可代别人签字按印吗

一、行政诉讼有委托书可代别人签字按印吗

在行政诉讼中,委托书能否替代他人签名并加盖印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到行政诉讼事宜时,如需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呈交由委托者及受托者共同签署的且注明委托范围、行事权力等关键信息的授权委托书。对于公民在特定状况下确实因为无法亲自书写委托书的情况,亦可考虑请他人代笔书写委托文书,经本人签署或加盖指纹以示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有第三人吗

在众多的行政诉讼情况中,存在着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实体来说,尽管他们本身并未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但是由于他们与涉案的行政行为有着深度利益牵扯,或者与该案件所涉及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因此这些主体便具备了充当第三方当事人的资格,并且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寻求加入诉讼程序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有自诉吗法院怎么判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并不存在自诉制度。所谓的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在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措施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后,通过正当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的一种司法活动。当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事例之时,他们通常会着重审查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法律条例、遵循严格的行政程序规范、以及证据的充足及紧密关连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无误,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同时也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法院则有可能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并且还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法院还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为无效。最终的判决结果将根据事例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代理人可以代他人签署并印章,但需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详细完备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列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若公民无法亲自书写,可由法律资格人员代写,当事人按指模或采取其他法律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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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需要按手印吗
在签订委托书时不一定要按手印的,因为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就具备法律效力的,在相关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也是需要通过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时也是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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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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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按手印用哪个手指?
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针对于在委托书上面具体按哪个手印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需要进行按手印即可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按手印有相关的签名的话也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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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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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三,被代理人死亡;

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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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书需要按手印吗?
在签订委托书时不一定要按手印的,因为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就具备法律效力的,在相关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也是需要通过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时也是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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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委托代理人怎么委托诉讼代理人,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可以委托自己代替吗,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人民审结民事案件,主要是判决和裁定。裁定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被用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至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用裁定驳回的,而是被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则不在此列。公诉人在庭审中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除审判人员自行回避、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如何处理,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其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籂礌焚啡莳独锋扫福激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 一、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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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已委托,律师代为签字可以吗?
若委托人已委托授权给律师的情况下律师代为签字是可以的、合法的。但是有些文件还是需要委托人当事人签名,例如调解书、起诉状等等文件,属于一般授权范围的传票、证据、提交证据材料清单等等,律师在被委托人委托之后可以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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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签字按手印犯法吗?
代替签字按手印不一定犯法,具体代替签字按手印犯法吗,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如果已经获得了授权,那么代替授权人签字就属于合法行为。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私自代替他人签字,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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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署非诉讼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 200 )苏崔律非诉字第 号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 鉴于: a)客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 b)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 代理事项 1.1 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 1.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项中唯一的代理人。 第2条 委托权限 2.1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1条事项的权限为: 。 第3条 事务执行 3.1代理人将指派 律师具体执行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3.2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客户的利益。 3.3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客户承受。 3.4代理人从收到客户代理费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工作期限,无特殊情况,代理人的工作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3.5委托代理事项办理完毕的标准:出具中英文版本法律意见书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第4条 费用 4.1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 4.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a)办事费用,将包括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4.3除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5条 费用支付 5.1第 4.1款约定的律师费用,客户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以金钱方式支付,或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以上费用汇至代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5.2第 4.2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 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客户支付。但代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客户直接支付,对于代理人的垫付费用,客户应在代理人发出帐单之日起3日内支付。 第6条 相互报告 6.1客户应尽其所能,向代理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2代理人应不迟延地向客户报告委托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客户参考。 第7条 保密 7.1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7.2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8条 争议的解决 8.1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诉讼。 第9条 期限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一份,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于代理事项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10条 完整性 10.1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委托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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