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又撤案立案监督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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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部门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若当事人认为此举不当,可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让当事人有机会对撤销决定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定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和追求。
公安立案后又撤案立案监督怎么办

一、公安立案后又撤案立案监督怎么办

在公安部门展开了正式的调查行动且已经立案之后,却决定撤销此案件,此时倘若当事人认为这一撤销行为并不恰当,他们可以通过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您需要明确公安部门撤销案件的原因是否合法且充足。若撤销案件的理由无法站稳脚跟,那么您便有权利向检察机关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将会对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进行深入的审查,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撤销案件的理由,并且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其所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本应立案侦查但未予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却已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必须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公安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是什么

在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所展开的调查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左右。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其进行侦查和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法定限制。

针对那些情况复杂、到期仍无法判定结果的案件,可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调查期限延长至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公安立案后的刑事拘留多久

刑事拘留乃是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事例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守护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和谐,确保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肃追究与惩处。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在拘留期间结束之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就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起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程序。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该申请批准的期限有可能延长至四日。而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存在团伙作案行为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相关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将这一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此外,如果事例仍需深入调查审理,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就要依照法规精神对其实施相应的司法限制措施。

公安部门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若当事人认为此举不当,可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让当事人有机会对撤销决定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定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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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对某公安机关提出监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监督有什么作用?检察院会如何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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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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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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