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主体有哪些
对私人财物进行了恶意支配和侵犯的主体人群被公众称之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实际上,这类犯罪主体并非一般的公民而是具有特定性的社会群体,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几个类别。
其次,包括在国有性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民众团体中所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
最后,还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无论以上哪种情况,这些行为主体的共同特征都是他们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通过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公开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同时利用职务上所掌控的权力挪用公款据为己有供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未遂的法律裁定,需全面考虑以下三点因素: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断他们是否在职务范围内;
其次,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具体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
最后,该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属于非法目的性质、营利性质还是超期未归还性质等三类情形中的哪一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广东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在我国广东省内,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法规及立案标准通常依据全国性的统一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若行为人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或行为人将公款挪作私用,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则应被视为涉嫌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表述,不仅涵盖了挪用人自身对公款的使用,同时也包含了将公款转借他人使用的情况。另外,若行为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特定用途的公款擅自挪作他用,其定罪量刑时所涉及的金额起点可降低至原标准的一半。最终的定性与处置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类情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挪用公款行为主体多为特定社会群体,包括国家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及民众团体任职者、国有机构委派至非国有机构人员及依法从事公务者。他们利用职权,在公务活动中挪用公款为个人所用,此行为被公众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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