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多久可以再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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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也维护被控告人或被告的基本人权。相同案件通常只批准一次取保候审,因适用标准明确,除非新情况或特殊原因,否则不再授予第二次。
取保候审后多久可以再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后多久可以再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往往被视作一项必要且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用途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并在一定层次上维护被控告人或被告的基本人权权益。在同一桩案件中,通常情况下仅会批准实施一次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是由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相对明确且固定,若已成功获得过一次取保候审,除非出现全新的重大状况或者特殊原因,否则将不再有可能被授予第二次取保候审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最快多少天放人

在经过公安部门认真审查之后,若认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便会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会向犯罪嫌疑人及看守所寄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一旦决定书到达看守所以后,当时即可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出决定。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针对取保候审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则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倘若系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或涉及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所移交之犯罪案件之时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那么将由国家安机关负责执行这一举措。《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没收保证金

在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时,一般来说将会面临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的后果。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相应期限内遵守特定法规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如果在这一期间再次触犯新的罪行,则意味着他们所表现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都相对较高,已经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需要没收保证金,而且还有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的资格,进而将强制措施调整为逮捕等更加严格的形式。此外,对于新犯的罪行,也将与此前涉嫌的犯罪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和判决,从而实现数罪并罚的法律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也维护被控告人或被告的基本人权。相同案件通常只批准一次取保候审,因适用标准明确,除非新情况或特殊原因,否则不再授予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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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可以再次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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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撤诉后,再次提起再审申请的时候,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么向最高申请再审
一、提交诉状的形式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
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
1、刑事申诉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诉期限
1、刑事申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再审立案意见》
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管辖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审查处理。未经终审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或上一级人民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驳回之后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再审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但可以向申请抗诉。民事诉讼再审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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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发回重审,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因此,再审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重审。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适用的标准问题因程序原因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较明确,易操作。而在实际审理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却占了极大的比例。对于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足,很多时候是一个判断和认识的问题,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弹性很大,容易造成发回制度的滥用。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笔者认为,对于程序问题,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违反其他程序问题的应当谨慎发回。只有违法程序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才予以发回。对于事实证据问题,如果证据没有明显变化,则不宜发回重审,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按照证据规定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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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束之后还能再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提出申请,但一般很难被批准。罪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看详细案情和证据。建议聘请律师会见和辩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争取轻判。 取保候审的条件: 1.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有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采取取保候审时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宜羁押诸因患病生活能自理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具有此种情形逮捕前发现能决定逮捕;逮捕发现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需要逮捕证据足指被拘留人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足够证据拘留法定期限内能收集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侦查、、审、二审办案期限内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另外根据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有效出境证件能出境逃避侦查需要逮浦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规定对提请逮捕检察院机关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移交决定需要复议、复核案件犯罪嫌疑人也取保候审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还可以再次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结案、撤案。司法机关对案件还要进一步审理,所以涉案物品暂时不会返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会被随案移交,最后由判决是否没收。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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