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11-06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交通肇事案中,对特殊体质受害者,维权需多角度考量。首要立即报警,确保警方介入调查。明确责任后,保存医疗记录、现场证据及证人信息。肇事方担责时,可依法索赔,含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对特殊体质者,需细致医疗鉴定明确因果关系与损伤参与度,以精准计算赔偿额。
交通肇事罪中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一、交通肇事罪中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中,若受害者具有独特的生理特征,那么我们对其维权方法就需要从多角度全方位来进行分析和考量。

首先,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以便警方能够尽快介入并展开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判定。这将为接下来的维权行动建立起坚实且关键的基石。在确立了事故责任归属之后,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以及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等。倘若肇事方被认定负有主要或者全部的责任,受害者便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对方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具体涵盖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等。针对那些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者来说,在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过程中,可能需要更加细致入微的医疗鉴定来明确特殊体质与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唯有如此,才能更为准确地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若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重伤或死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等的处罚;

而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时,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法处置,除了要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以外,还可能被处以更长时间的监禁或者社区劳动改造。

此外,若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话,那么其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将会更为沉重,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最长能判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刑罚期限需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通常情况下,若肇事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给公共及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害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处罚。然而,倘若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可能受到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至于何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它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逃离现场的行为。而所谓"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例如在事故中导致至少两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身受重伤,并对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或者伤亡人数达到六人以上,但仅承担同等责任;甚至于给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造成较大直接损失,且肇事者对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却无力赔偿金额高达六十万元以上等情况。对于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例,惩罚力度将更为严格,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情况是指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躲避法律处罚而选择逃跑,从而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的严峻后果。

交通肇事案中,对特殊体质受害者,维权需多角度考量。首要立即报警,确保警方介入调查。明确责任后,保存医疗记录、现场证据及证人信息。肇事方担责时,可依法索赔,含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对特殊体质者,需细致医疗鉴定明确因果关系与损伤参与度,以精准计算赔偿额。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肇事罪中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7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1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3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6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2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7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6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6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7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5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1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8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交通肇事罪的特殊体质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特殊体质判定原则是什么在法律层面上,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法益主体即为交通运输之公共安全。一旦触犯交通肇事罪行,被告人将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相关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重罪,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特殊体质在交通肇事中死亡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体质在交通肇事中死亡如何定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22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特殊劳务者提供特殊待遇可否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特殊动产质权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动产质权是如何的
“特殊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特殊动产质权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动产质权是能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动产质权是如何的
“特殊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吗
交通肇事犯罪并没有固定的对象,所有满足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有可能涉及其中。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并引发重大事故,就可能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的违规情况下,大部分人都存在成为交通肇事罪犯罪者的风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特殊动产质权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动产质权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动产质权是如何的
“特殊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22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如何的
关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否可以质押,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说认为,既然我国《物权法》没有禁止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质押,那么就应当认为,在其之上可以设立动产质押权。反对者认为,凡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不宜设立质权,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就没有必要设立质押。另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其移转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而且设定质押也会影响其使用,并增加债权人维护、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法律上不应当允许对这类特殊的动产设定质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只能按照《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209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否则,都可以设立质押。既然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那么它们应当可以设立质押。在这一点上,与权利质押不同,动产质押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禁止出质的动产都应当可以设定质押,即便该动产设定的质押是低效率的,只要当事人愿意采用这种质押方式,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也不应对此作出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采用抵押还是质押的方式去设定担保,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当然,比较而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通常都只适宜于抵押,因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能价值巨大,且都要实际运营,一旦质押不仅无法创造财富,而且,质权人需要支出大量的维护费用。所以,海商法上通常都没有船舶质权,而只有船舶抵押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将其出质,也是所有人的权利,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
值得探讨的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押应采取何种公示方法?有学者认为,对此类特殊动产,应当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其设立担保都以交付为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笔者认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不完全以交付为物权设定和移转的要件,如果已经登记则交付的效力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就担保物权设定而言,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性质上属于注册动产,所以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但是,在质押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必办理登记,而只需要移转占有。所以,凡是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应当归入动产抵押的范畴;如果当事人通过交付的方式设立担保的,就应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
动产质押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
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特殊动产质权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殊动产质权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殊动产质权是如何的
“特殊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特殊动产质权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动产质权是应该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动产质权是如何的
“特殊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殊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殊情况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若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者,且肇事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1.酒驾或毒驾后开车;2.无照驾驶或驾驶技能差;3.知道车辆安全设备失灵仍驾驶;4.明知车无牌或已报废仍使用;5.驾车严重超载;6.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如何的
关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否可以质押,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说认为,既然我国《物权法》没有禁止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质押,那么就应当认为,在其之上可以设立动产质押权。反对者认为,凡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不宜设立质权,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就没有必要设立质押。另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其移转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而且设定质押也会影响其使用,并增加债权人维护、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法律上不应当允许对这类特殊的动产设定质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只能按照《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209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否则,都可以设立质押。既然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那么它们应当可以设立质押。在这一点上,与权利质押不同,动产质押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禁止出质的动产都应当可以设定质押,即便该动产设定的质押是低效率的,只要当事人愿意采用这种质押方式,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也不应对此作出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采用抵押还是质押的方式去设定担保,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当然,比较而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通常都只适宜于抵押,因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能价值巨大,且都要实际运营,一旦质押不仅无法创造财富,而且,质权人需要支出大量的维护费用。所以,海商法上通常都没有船舶质权,而只有船舶抵押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将其出质,也是所有人的权利,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
值得探讨的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押应采取何种公示方法?有学者认为,对此类特殊动产,应当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其设立担保都以交付为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笔者认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不完全以交付为物权设定和移转的要件,如果已经登记则交付的效力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就担保物权设定而言,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性质上属于注册动产,所以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但是,在质押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必办理登记,而只需要移转占有。所以,凡是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应当归入动产抵押的范畴;如果当事人通过交付的方式设立担保的,就应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
动产质押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
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如何的
关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否可以质押,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说认为,既然我国《物权法》没有禁止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质押,那么就应当认为,在其之上可以设立动产质押权。反对者认为,凡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不宜设立质权,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就没有必要设立质押。另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其移转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而且设定质押也会影响其使用,并增加债权人维护、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法律上不应当允许对这类特殊的动产设定质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只能按照《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209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否则,都可以设立质押。既然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那么它们应当可以设立质押。在这一点上,与权利质押不同,动产质押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禁止出质的动产都应当可以设定质押,即便该动产设定的质押是低效率的,只要当事人愿意采用这种质押方式,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也不应对此作出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采用抵押还是质押的方式去设定担保,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当然,比较而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通常都只适宜于抵押,因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能价值巨大,且都要实际运营,一旦质押不仅无法创造财富,而且,质权人需要支出大量的维护费用。所以,海商法上通常都没有船舶质权,而只有船舶抵押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将其出质,也是所有人的权利,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
值得探讨的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押应采取何种公示方法?有学者认为,对此类特殊动产,应当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其设立担保都以交付为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笔者认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不完全以交付为物权设定和移转的要件,如果已经登记则交付的效力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就担保物权设定而言,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性质上属于注册动产,所以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但是,在质押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必办理登记,而只需要移转占有。所以,凡是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应当归入动产抵押的范畴;如果当事人通过交付的方式设立担保的,就应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
动产质押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
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车特殊动产质押质权生效是如何的
关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否可以质押,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说认为,既然我国《物权法》没有禁止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质押,那么就应当认为,在其之上可以设立动产质押权。反对者认为,凡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不宜设立质权,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就没有必要设立质押。另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其移转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而且设定质押也会影响其使用,并增加债权人维护、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法律上不应当允许对这类特殊的动产设定质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只能按照《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209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否则,都可以设立质押。既然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那么它们应当可以设立质押。在这一点上,与权利质押不同,动产质押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禁止出质的动产都应当可以设定质押,即便该动产设定的质押是低效率的,只要当事人愿意采用这种质押方式,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也不应对此作出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是采用抵押还是质押的方式去设定担保,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当然,比较而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通常都只适宜于抵押,因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能价值巨大,且都要实际运营,一旦质押不仅无法创造财富,而且,质权人需要支出大量的维护费用。所以,海商法上通常都没有船舶质权,而只有船舶抵押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将其出质,也是所有人的权利,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
值得探讨的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押应采取何种公示方法?有学者认为,对此类特殊动产,应当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其设立担保都以交付为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笔者认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并不完全以交付为物权设定和移转的要件,如果已经登记则交付的效力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就担保物权设定而言,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性质上属于注册动产,所以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但是,在质押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必办理登记,而只需要移转占有。所以,凡是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应当归入动产抵押的范畴;如果当事人通过交付的方式设立担保的,就应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
动产质押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动产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
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殊情况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若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者,且肇事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1.酒驾或毒驾后开车;2.无照驾驶或驾驶技能差;3.知道车辆安全设备失灵仍驾驶;4.明知车无牌或已报废仍使用;5.驾车严重超载;6.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特殊动产设立质权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动产设立质权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殊动产设立质权是如何的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二、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质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四、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哪些
金钱属于特殊动产,在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在司法实践中,金钱特定化后须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在金钱特定化表现为特户、保证金等专用帐户场合,专用帐户须开在质权人的银行才能符合交付。当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以交付的金钱受偿,从而质权人因在金钱上有质权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22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影响犯罪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影响犯罪,找人打人要判刑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罪中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