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引发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可能会出现种种疏漏和不足之处,例如:某一方当事人刻意隐藏或者转移部分个人财产,从而使得配偶另一方不能充分了解到双方共有财产的实际现状;还有一种状况便是,某些不可见、难以辨别的无形资产,诸如知识产权等,其实际价值难以精确评估;此外,界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的标准模糊不清,也有可能导致财产分割处理上产生严重的不公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诉讼中出轨一方是否会少分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并非所有涉及到出轨行为的一方都会被法院裁决减少其应分配的财产份额。关于婚姻期间出轨行为应当导致离婚后被减少甚至剥夺部分财产份额的观点,并未得到现行相关法律的明确认可。通常来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并不会采纳要求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申请请求,这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夫妻可以选择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若难以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界定财产分割事宜。
财产分割手段主要分为协议分割及判决分割两大类别。(1)协议分割是指在夫妻因一方出轨而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就共同财产做出适当分割。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只要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自由地确定离婚时分配合法性质和份额比例。(2)而判决分割则适用于夫妻无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事项上达成协议的局面。在此前提下,只能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依法对此作出裁判。然而,应当明确指出,出轨行为与离婚当时的夫妻共享财产分割并无严格的因果关联性,即使获取到对方出轨的证据,也仅能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性的事实依据,却无法必然带来重大改变的效应。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判决时,一般遵循“优先保护儿童、女性以及无辜方利益”的原则,充分衡量所有相关因素,最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公正裁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理论上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基本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考虑生产、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主要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事务时亦可适度调整分配比例。此外,若出轨情节恶劣至构成重婚罪、与他人非法同居之嫌,法院在分配财产时仍需恪守“优先保证无辜方权益”的原则,这便是为本案焦点所在。在此基础上,法官在遂行财产分割时或许会向无辜方略微倾向,但这具体的偏颇程度以及可能性大小还有赖于特定情况的详细情况来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诉讼中拒不到庭怎么判
在离婚诉讼事例之中,如有一方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或提供必要的协助,那么根据实际案情的判断,法院将依法依规做出最终裁定。假如原告当事人未能按时出庭,有可能导致其起诉请求被撤销的后果;倘若被告未露面,法院也可能在其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以缺席审判的方式做出决定。法院在对上述事例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将会重点关注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现状、财产分割格局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争议等等关键因素。即便在某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只要相关证据和事实清晰明确,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然而,对于被告而言,若选择缺席审判,则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常遇疏漏,如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导致另一方无法了解共有财产现状;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价值难评估;共同债务责任界定模糊,是可以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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