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企业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债权与负债之间的抵消需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主张抵消的债权方与被抵消方必须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并且其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其次,要求两者所涉及的债务标的以及其质量、性质等方面应保持一致性。
再次,作为主动提出抵消请求的一方,其所持有的债权应已经到达了法定的清偿期限。
然而,如果在破产申请正式受理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抵消方对尚未到期的债务进行了提前清偿,或者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六个月内,被抵消方出现了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那么破产管理机构将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如何理解
所谓破产追回权,即是为了满足债权人最大程度的清偿需求而设立的法律手段,由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以及特定期限之内,对债务人实施的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无效行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期撤销该等无效行为,恢复原状,追回已经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目的在于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物,进而确保债权人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然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此类追回权的行使,既属于管理人的权利范畴,同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涉及到房地产买卖交易的破产程序中,关于购房者的定金能否得以全额退还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实际上,当开发商陷入破产困境时,定金的退还与否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审视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定金可以被退还给购房者,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开发商的破产是因为其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得购房者的购买目的无法达成,那么购房者有权向法院申请退还定金,并且该笔款项还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然而,如果购房者本身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那么此时定金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部退还。总的来说,对于定金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结合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约状况以及破产清算的相关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在案件处理中,债权与负债抵消需满足条件:双方合法债务有效,债务性质一致,且主张抵消方债权已到期。若被抵消方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在六个月内无法全额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管理机构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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