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1.未能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约定。
2.仲裁协议效力存在瑕疵:例如,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仲裁范围等情况。
3.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畴:该争议事项已经超出了该仲裁机构的职责与权限范围。
4.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限。
5.当事人身份不符: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6.仲裁申请格式不合规:例如,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又或者是申请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合同仲裁不服能否法院起诉
若针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则无法向法院发起上诉申请。
然而,倘若裁决遭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取消或宣告无法律效力,那么相关当事人便可就此合同中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重新协商并达成仲裁协议后再次提交启动仲裁程序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若已签订仲裁协议之后,仍试图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那么法院是将不予接收此类请求,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此种行为亦违反了双方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
因此,若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即便是选择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将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合同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有哪些
在实践中,以下六种情形被视为合同仲裁不受理的代表性事例:首先,当事人之间未就纠纷解决方式预先达成仲裁协议;其次,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因为效力问题无法被认定为有效协议,例如协议中订立的争议事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权限范围、又或是仲裁协议未能就仲裁机构做出明确清晰的指定;再次,申请人主张裁决的事宜并不符合仲裁协议届定的范围;此外,待处理的纠纷未经指派,无法被仲裁委员会正常接收;第五,当一方提起仲裁请求时,另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适当的形式提出异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首次仲裁审理阶段并未对仲裁庭的裁判权力提出质疑,那么将被视为承认仲裁庭具有对该事例的权威性管辖权;最后,指派仲裁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这些原因是否能够作为合同仲裁不受理的决定因素,还须结合各个环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涉及到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精确判断。
1.无效仲裁协议:当事人未形成有约束力的仲裁约定。
2.仲裁协议瑕疵:如约定事项超法律仲裁范围。
3.非仲裁范畴:争议超出仲裁机构职责权限。
4.仲裁时效过期:申请超法律规定期限。
5.当事人资格不符:申请或被申请人缺合法主体资格。
6.申请格式不当:如缺乏证明文件或内容违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