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可以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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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安置补偿在特定条件下可转让,其可行性受补偿方案与地方法规制约。货币补偿较为灵活,转让限制较少;而实物房屋补偿则多受限制,可能需满足时间条件或政府审批,增加了转让的复杂性。
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可以转让

一、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可以转让

拆迁安置补偿在特定情况之下具备可转让之属性。

然而,该权利能否实现转让,主要取决于相应的具体补偿方案以及所在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若补偿方式采用货币形式,则其转让具有相对灵活性,通常并不会受到过于严格的限制。而若是以实物房屋作为安置补偿,转让往往将面临更多的限制,如需符合特定的时间期限要求或经由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案件

拆迁补偿协议引发的争议所涉及的情况而言,其诉讼类型主要取决于争议主体的属性。若争议源自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所给予的追加补偿款等内容,那么这类案件通常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并就此产生了法律纠纷,此类情况便可归类于民事诉讼。关于拆迁安置合同能否作为cheated诉讼的题材,则需要视乎政府机关是否在其中扮演了角色。在实践中,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希望针对上述情况提起诉讼,应满足以下规定:首先,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具有异议者,其次,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存在不满情绪者。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补偿费用的组成部分可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别。关于赔偿额度方面,则需要根据我国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状况进行确定。举例来说,对于城市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赔偿标准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所在地段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反观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依据则主要涵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其时效期通常依据诉讼主体是否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这一时间节点来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时效可分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若针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满并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应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且须在六个月之内提出。

其次,若涉及到不动产相关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以及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而产生变化。

例如,若存在着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诉讼权利与起诉的期限,那么时效期将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这些权利及其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若自当事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一年以上,那么此类情况将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内。

拆迁安置补偿在特定条件下可转让,其可行性受补偿方案与地方法规制约。货币补偿较为灵活,转让限制较少;而实物房屋补偿则多受限制,可能需满足时间条件或政府审批,增加了转让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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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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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综上所述,甲跟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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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  所以,从当前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其实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拆迁安置房未领产权证的转让问题,不过因为房屋产权证书是必要证件,所以建议在交易前先确定好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在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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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未领产权证是否可以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
所以,从当前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其实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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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协议有效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协议有效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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