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条件不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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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案中,数额认定原则排除市场波动及合法商业因素所致损失。正常商业风险下的合同结果未达预期,不应轻率认定为诈骗,并以此核算犯罪金额。评估时应严格区分欺诈与正常商业波动,确保公正。
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条件不包括什么

一、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条件不包括什么

在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数额认定原则中,并不包含由于市场波动或其他合法、合理的商业因素所引发的损失。对于由正常商业风险所导致的合同履行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不应轻易地将其归类为合同诈骗行为并以此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过程中,利用种种方式进行虚假描述和刻意掩盖真相,或设置各种圈套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最终导致其财产损失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也包括某些合同当事方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故意向对方传达不实信息,导致对方向做出错误决策,进而与之签署或履行合同的情况。

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法律给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若犯罪涉及的财物金额较小,法院将判处相应刑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且依法给予罚金刑;

当涉及的财物金额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即“数额巨大”),则需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且罚款;

而在涉案金额巨大且情节更为恶劣者(即“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甚至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的数额巨大怎么处理

合同诈骗行为涉及金额巨大者,无疑是颇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鉴于其犯罪分子企图通过违法手段夺取他人财产而签订和履行对合同的欺诈行为,若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庞大,便将面临长达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罚金。

然而,在实际的事例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会全面考虑包括犯罪嫌犯的服罪表现、主动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以及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多种因素。

犯罪嫌疑人事先能积极进行退赃操作、承认错误并表达悔过之意,或许在量刑方面可获得适当减轻。

另外,作为受害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案中,数额认定原则排除市场波动及合法商业因素所致损失。正常商业风险下的合同结果未达预期,不应轻率认定为诈骗,并以此核算犯罪金额。评估时应严格区分欺诈与正常商业波动,确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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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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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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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何认定诈骗罪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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