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个体户可以办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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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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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劳务分包的个体经营者是有资格办理资质的哦。作为个体工商户呢,得先去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劳务承包的专项营业执照,接着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另外呀,还得向税务机构申请税务登记证呢。一定要把这些证件都准备齐全啦,这样才能保障公司合法运营,也能让公司有承揽劳务承包的资质和能力呀。
建筑劳务分包个体户可以办理吗

一、建筑劳务分包个体户可以办理吗

建筑劳务分包个体经营者是否具备办理资质的资格

完全可以。由于个体工商户在现今经济环境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他们也具有承揽劳务承包的资质和能力。在此过程中,作为个体户经营主体,您需要首先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请,致力于获得劳务承包专项营业执照;继而,您还需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完备的备案手续;不仅如此,您务必向当地税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唯有当各类证件齐全之时,方能确保贵司的合法运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建筑劳务分包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劳务分包所涵盖的具体服务内容

在大型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模式主要包括自带劳务承包,零散劳务承包以及建制劳务分包等三种类型。以下将对此进行详尽阐述:

首先,自带劳务承包指的是企业内部员工经过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担任工长职务,进而自行负责招募劳务人员参与工程建设工作;

其次,零散劳务承包则是指企业依据项目实际需求,以短期聘用方式组建劳务队伍进行工程任务执行;

最后,建制劳务分包则是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中分离出部分项目,由其独自组织实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建筑劳务分包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建筑劳务分包所应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若存在违法情况,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具体来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他人;

同时,也不允许承包商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肢解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将其分别转包出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个体经营者完全具备办理资质的资格。作为个体工商户,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劳务承包专项营业执照,并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还需向税务机构申请税务登记证。确保各类证件齐全,以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和承揽劳务承包的资质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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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
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
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
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与转包相比,二者的转让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让于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的概括转让,为建筑法规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让于第三人,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则转化为转包。当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
专业分包合同效力涉及总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发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当事人。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当注意:
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次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最后分承包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个资质类别: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
4、石制作分包企业;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
8、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
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1
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1
2、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1
3、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每种劳务作业的分承包人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及作业范围。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和焊接作业六类企业分为两个等级,其他七类企业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分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分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分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分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别之处有:
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分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分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承包人同意。
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5、专业分承包人和分发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承包人就劳务作业对分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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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法对联合承包体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法对联合承包体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承包(联合体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筑法对于联合体承包(共同承包)行为、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联合体中标的、管理等方面优势,有以下要求。如果出现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则无需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防止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而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潜在风险较大,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单位完成。三,一般是投资额大,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建筑法》规定,可有效地规避工程承包风险,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共同承包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如果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作为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这是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建筑法》规定。一。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髙投资效益、技术,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和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至于中小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二。《建筑法》也规定,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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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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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和发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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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刚出来工作没多久,对什么事情也不甚了解,想要问一下建筑专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最近工作上遇到了一份建筑合同,不是很清楚建筑合同标准文本是怎样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所以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建筑合同标准文本如下: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期限
1、本合同总工期为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结束。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的十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在十天内予以确认和答复,逾期不予答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复,乙方可视为要求已被确认。
四、工程价款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整(¥元);
2、工程施工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元);
3、工程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币××元整(¥元)。
六、工程验收
1、当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乙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若需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3、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第三方验收。
七、验收标准
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为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指派为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甲方的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此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有利施工的现场条件。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表。
(5)负责对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6)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等,及时送甲方。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并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满足甲方要求。
(5)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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