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由哪个部门管
工伤赔付事宜通常由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管理。当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工伤情况发生时,职工本人或者其用人单位都应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鉴定申请。经过依法鉴定与核实后,如果涉及到工伤赔付方面的问题,则通常由专门的工伤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处理,使受侵害员工能够切实享受到应该获得的相关权益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赔偿由什么部门认定
关于工伤赔偿,通常情况下可交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而具体的程序则是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文件。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工伤鉴定,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例如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有效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等。在收到这些材料之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对此进行严谨的审核工作,并且将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工伤认定的最终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在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工伤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诸如工伤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赔偿项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然而,仍有一些项目,例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赔付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发生工伤,本人或单位须依法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机构处理赔付事宜,确保员工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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