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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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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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能拿到的赔偿金数额不固定,得看具体劳动纠纷。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拿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要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给加班工资等,劳动者就能让用人单位补上应给的部分。
劳动仲裁一般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一、劳动仲裁一般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劳动仲裁的赔偿金无固定标准,依劳动纠纷状况定。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获赔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满一年付一月工资。单位拖欠工资或未付加班费,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仲裁一般多久能出结果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通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然而,若案情过于复杂需延长审理期限,则延长期限最高不超过十五天。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争议能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妥善处理。然而,实际审理时间仍可能因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证据搜集等多种因素而有所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一年内时效是多久

在劳动仲裁的案件中,一年的申诉期限应自当事人确切得知或理应清楚了解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刻开始起算。然而,若是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内,因为欠发工资所引起的权益纷争,那么此时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则并不受制于一年的申诉时限。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正式终止了,那么按照规定,有关者需要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相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能拿到的赔偿金数额没有固定标准,取决于具体的劳动纠纷情况。例如,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获得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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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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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后多久能拿到钱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后多久可以拿到钱
劳动仲裁从立案到出裁决一般在45天内。公司如不到的话,应该会主动履行。如果公司在裁决生效的情况不主动履行,即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庭顺利不代表公司给钱爽快,开庭后一般一个月内会结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如果是裁决了,但是需要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时间还是比较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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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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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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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原、被告
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提讼,并可能引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向提讼,因劳动争议另一方,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1、 劳动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死亡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劳动争议案件,从历史上看是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在目前《劳动法》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认定其当事人也应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同时,基于死亡职工与其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附随关系,因职工死亡发生的保险待遇等争议,往往是该附随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仲裁。
2、 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方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种情况是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2)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种情况,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即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在原单位,因法定事由(如被指派)到具有法人资格、通常与原单位为上下级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工资关系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与劳动争议的具体案由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是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而引发的争议,则诉讼主体一方应是作出开除决定的用人单位。开除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所作出的最严重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是因为劳动者的人事关系不在新的用人单位,所以开除决定应在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后作出。如果不经原单位同意,开除决定不符合程序,应予撤销。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诸如工资等方面的争议均应由新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一方。
②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即,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在原单位,因法定事由(如停薪留职等)到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用人单位,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应依具体案由来分析: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是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一方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如果发生的是工资争议,则参加诉讼的应是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现工作单位;如果发生的是医疗保险争议,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由其医疗保险手册所在单位作为诉讼主体。除上述案由外,诸如辞退、除名等争议,则应由作出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3)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上所讨论的诉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情况也很普遍。《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不应以其所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而应以注册核准登记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体户挂靠乡镇集体企业的情况,由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发生工伤等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补偿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个体工商户应直接承担义务,被挂靠的单位也应当从挂靠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所收取的管理费中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将个体工商户、被挂靠的企业一起列为被告人参加诉讼。
(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主体资格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逐步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那么在这种用人单位处于不断变化的形式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院判决前,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应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新的法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第三人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第三人的主要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人:
①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决定的。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
②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
③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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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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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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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由专、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庭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
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人,首席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仲裁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庭开庭裁决,庭审时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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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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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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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8)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9)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11)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最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按本规程独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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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多长时间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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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中法律中一般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中法律中一般规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中法律中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
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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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仲裁开庭后什么时候出结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开庭后什么时候出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③人民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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