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被广而言之地称之为“人力派遣”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务派遣机构与受雇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会派遣员工至指定的使用方,然后由同意使用该员工的使用方按先前规划的服务费用金额,向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支付。劳务派遣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形式众多,通常来说包括如下十余种常见形式:
第一,全面派遣;
第二,转移派遣;
第三,消减派遣;
第四,试用派遣;
第五,短期派遣;
第六,专项派遣;
第七,夜间派遣;
第八,按小时付费派遣;
第九,周六和周日派遣;
第十,按周六或者周日为准则计算遣送的人员数目;
第十一,群体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定义及性质
劳务关系乃指劳动者与雇佣者依据契约,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雇佣者按约定支付相应薪资待遇的一种全面规范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性质各异。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劳工皆为固定不变的明确对应身份;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参与双方的身份并不明确具体,可能为两个地位对等的个体,亦或为多于两个地位对等的个体;甚至可能牵涉到法人间的关联,甚或是自然人之间的往来,乃至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紧密的联系。
(二)相互关系表现出不同特性。劳动关系涉及的人员间,不仅仅只是存在着单纯的经济关系,也包含了无可替代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行政领导与被领导者的隶属关系。换言之,作为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务外,还需接受雇佣单位的依法指挥、严密安排以及严格遵从其各项规章制度等。尽管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间,法规赋予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他们所处的位置却是不尽相同的,这也正是我们常说雇主优势地位明显,而相对应的劳动者却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相较之下,劳务关系中的人员之间基本上只涉及到经济利益的交易,亦可理解为单一的经济关系。
(三)劳动主体所享有的待遇有所不同。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言,除了获得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报酬外,还包括诸多如保险福利等额外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往往只能得到最基本的劳动酬金。
(四)运用的法律规定存在本质性的差别。劳动关系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然而劳务关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五)拟定合同时,法定的格式存在差异。劳动关系的建立通常依托于劳动合同予以确信,其法定的签署方式必须以书面记录为准。
至于劳务关系,则需要通过劳务合同加以明确,其法定的签署方式除了书面文档外,也可不限形式的采取口头方式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定义及内涵
劳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劳务协议,通过劳动力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它是在平等、互惠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缔结的关于某一特定劳务及其成果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合同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务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劳务派遣,亦称“人力派遣”,指劳务派遣机构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遣至指定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形式多样,包括全面派遣、转移派遣、消减派遣等十余种,以满足不同用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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