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最初缔结合同之前,并无实际履行责任的意愿,而是有意利用土地承包合同非法谋取他人财产;
第二,行为人行径中需具有实施欺诈之举。这意味着行为人有可能编造虚假的土地承包事实,或者对关键信息进行隐匿,从而使另一方在误信之下达成了土地承包协议;
第三,被骗一方应是基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欺诈手段以及对事实真相的误解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最后,由于受骗者签订了合同,因此他们不得不处置自己的财产,进而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解除
土地承包协议在以下情况可解除:1.承包方自愿归还土地,协议自动终止。2.全家转为非农业户籍,协议失效。3.发包方违法收回或调整土地,协议自动解除。4.承包方连续两年未耕作,土地闲置,协议无效。5.未经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协议失效。6.造成土地永久伤害,协议解除。7.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协议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土地承包合同专属管辖可以独立执行吗
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专属管辖条款,彰显了法律执行的绝对独立与权威性。此制度明确指定特定法院为唯一管辖机构,具备独占与排他性质,旨在通过集中高效处理合同纠纷,精准维护当事人权益。此举不仅促进了争议解决的效率与公正,还强化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与效率,是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需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缔结合同前无履行意愿,意图通过合同非法获利。
2.行为人需实施欺诈行为,如编造虚假事实或隐匿关键信息,使对方误信并签约。
3.被骗方需基于欺诈手段和误解签约。
4 受骗者因签约而处置财产,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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