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仓储合同涉及两个主要主体:存货人与保管人。存货人负责储存货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享有收发货的权利。保管人则承担接收存货人委托的货物,并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通常是具备仓储设施和专业能力的仓储机构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常见的仓储合同主要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描述;详细包装情况;存储环境与保护措施;进出库流程和时间;储存费用及标准;储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这些条款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保障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拆迁补偿比例是多少钱
拆迁补偿比例并无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标准。其实际数值受众多复杂因素综合作用所影响,如待拆房屋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布情况,房屋之主要使用功能定位,房屋的规模大小以及构成结构,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均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补偿金额。总体而言,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中,城市区域的拆迁补偿标准通常较农村地区更为优越。在部分特定地域,可能会采取以房屋市场价值为基准,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亦或是提供相当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安置房等多元化的补偿方案。
然而,具体的补偿比例设定和实施方式则需参照当地有关政府机构颁布的各项拆迁政策与法律规定来予以明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仓储合同的主体通常包括存货人和保管人。存货人是将货物交付仓储保管的一方,一般是货物的所有者或者有权处分货物的人。保管人则是接受存货人的货物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的一方,通常是具备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的专业仓储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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