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责任可否同时委托医生鉴定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审理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委托同一位医生做鉴定。因医生可能受行业保护等影响无法客观公正评估。为确保鉴定权威客观,通常委托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几种
医患纠纷源于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治疗服务中的过失,如违反医疗规章或操作不当。这些疏失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如器官损伤或病情恶化。构成医患纠纷需过失与伤害间有明确因果,即伤害因医疗疏忽或技术失误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几种
医疗过失责任涵盖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因过错致损,须赔偿。过错推定责任下,特定情形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无过错,否则亦需担责。两者共同构成了医疗领域责任判定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责任一般不能同时委托医生进行鉴定。因为医生可能存在同行相护或专业偏见等情况,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通常会委托专门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人员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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