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能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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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申请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自己能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吗

如果在医疗过程中遇到医疗过失当事人会想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这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做相应的鉴定来证明确实存在过失。鉴定可以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两者是不一样的。那么自己能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吗?下面就两种鉴定对比来解答。

一、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等与《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至第29条进行比较,《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民法通则》与《解释》。换句话说,若医疗行为造成相同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金额低于一般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是构成医疗事故还是一般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医方承担行政责任大小,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患双方往往更关注的是赔偿金额的大小。有鉴于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医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而患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这便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有无前后顺序;可否由医患双方分别申请;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时法院如何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

二、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1、按《通知》第2条及《条例》第20条,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机构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可能性不大。

2、医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能产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据《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方不提出申请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律。

上文就是对自己能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吗这个问题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医疗过错鉴定是可以自己委托申请的,只是在不同的程序中而已。两种鉴定相比而言,司法鉴定的效力要大一一般的鉴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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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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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委托的鉴定属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应有的法律地位。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说,当事人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充分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正是当事人为进行举证准备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它不仅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诉权的角度而言,将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提出,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的权利,或用以反驳对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
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决定其是否能被采信的前提,鉴定结论本来专业性较强,自行委托鉴定有可能受委托方的极大影响。而鉴定机构往往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并不对送检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自行委托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更加严谨。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是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对鉴定材料不全面、不真实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
二是适用鉴定的标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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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如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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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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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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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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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委托司法鉴定吗?
可以。我国法律并未有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举证的问题,许多法院已经允许提出这种自行鉴定结论。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进行了明确,自行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当事人举证的合法形式,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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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医疗过错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医疗过错鉴定?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后,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应该如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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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委托司法鉴定吗?
个人可以委托做司法鉴定,无需通过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的步骤:1、公检法等司法机构委托2、劳动仲裁委员会、商业仲裁机构委托3、律师事务所委托4、当事人自行委托,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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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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