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咋回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法律赋予农民,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住房及设施。村民获权后可自建住宅,但获取、使用、转让均受限。资格决定能否取得,每户限一处。用途不得擅自改,转让仅限本集体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贷款首要确保使用权清晰无纠纷。其次,评估借款人需有稳定收入来源以保障还款。贷款用途须合法,如农业经营等。金融机构将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贷款安全与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通常而言,起诉费用的承担主体为最终败诉的一方。然而,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原告方往往需要预先支付相关的起诉费用。若案件终审结果为部分胜诉与部分败诉并存时,则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来合理划定双方共同分担起诉费用的比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用于居住。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取得通常基于村民身份,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也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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