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情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借名贷款中的担保人事实上为实际用款者的处理显得颇为棘手。
首先,借名贷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确定,倘若存在欺诈行为,就违反了民法典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要采取何种方式处置,需要依据确凿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精准判断。换言之,若能证实担保人在明知是借名贷款的前提下仍然提供担保,那么他/她的担保责任通常无法得到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要承担全部债务吗
担保人须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吗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并非必然须全额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义务,担保人按照约定将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职责,因此担保人仅需承担约定额度即可。
然而,在担保人已经充分履行保证责任后,他仍然有权向债务人申请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一般保证责任,即当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要对债务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时,这种情况下就称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双方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并未作出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时候,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处理借名贷款中的实际用款者与名义担保人关系时,存在难题。借名贷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易界定,涉及欺诈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处置,需依赖确凿证据与法律规范。若担保人明知借名仍提供担保,其责任通常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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