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五条途径包括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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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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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这五条路:一是双方乐意自己商量着解决;二是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三是向卫生健康的主管部门去投诉;四是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法。 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相关证据保存好,像病历啦、检查报告之类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医疗纠纷处理的五条途径包括几种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五条途径包括几种

处理医疗纠纷,常采用五种途径:一是双方友好协商;二是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求助;三是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四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利用其他法律渠道。处理过程中,应妥善保留证据,如病历和检验报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出现医疗纠纷,先与医疗机构沟通协商责任与赔偿。若未达成一致,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很重要,法院会依鉴定结果和相关证据公正裁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什么

首先,针对该问题,建议双方尝试开展自行协商以获得解决,并制定相关的和解协议;其次,若未能通过上述方式得到妥善处理,患者可向所属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介入调解;此外,患者亦可选择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然而,若以上协商及调解均未取得预期效果,患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通常有以下五条途径:一是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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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不包括几种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和法律诉讼。协商就是双方平等对话,把问题说清楚,达成共识;调解是让第三方介入,公正协调;法律诉讼就是依法裁断。患者遇到医疗纠纷,要理智选择合法高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用非法暴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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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提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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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包括什么赔偿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
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
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
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医疗损害包括哪些赔偿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医疗损害包括什么赔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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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
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
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
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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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的四种途径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3、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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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包括哪些赔偿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包括哪些赔偿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
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
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
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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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选择三种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提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各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讼。
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注意的事项是:
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有这种情况,按照诉讼阻却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影响医疗事故赔偿额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因素,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会有列出。
3.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院方有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诊疗护理常规,如果不能证明,则责任在院方。
医疗损害赔偿的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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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几种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根据规定,医疗纠纷案由患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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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以下几条: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都有相关规定。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此条规定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这种解决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方不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介入其纠纷,只通过双方协商即可使纠纷得以化解。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只要医患双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既有利于双方互相谅解,不伤感情,减少精神损耗,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做,最终有利于医疗事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全医学组织鉴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鉴定结论,既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又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双方当事人,促进协议的达成,使医疗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决定不提出异议,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不向人民提讼,这个处理决定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中的有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重视和提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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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取赔偿的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纠纷索取赔偿的途径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有权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赔偿,那么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呢?由于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那么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处理途径,
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有卫生局参与的调解即行政调解,这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这种解决方法借助的努力来促成医疗事故赔偿的确定,一是第三者的参与协调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二是卫生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解决,其优势较为明显。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
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解决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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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有几种
1、可以由当事人作出协商,进而解决医疗事故纠纷。2、如果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理。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这里诉讼解决分为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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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索取赔偿包括哪些有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索取赔偿有哪些有效途径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有卫生局参与的调解即行政调解,这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这种解决方法借助的努力来促成医疗事故赔偿的确定,一是第三者的参与协调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二是卫生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解决,其优势较为明显。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
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解决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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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维权途径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维权途径有哪些
一、网站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二、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三、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020。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相关知识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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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几种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根据规定,医疗纠纷案由患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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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追讨欠款包括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追讨欠款包括什么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与欠款人进行协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实践中,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
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提讼,等待判决之后,申请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
相关知识:怎样防范工程欠款纠纷

一,在签订的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

二,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审价师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三,在目前的建筑行业里,一般都是先竣工,后结算,而且竣工有期,决算无日。可见,竣工后6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对建筑企业的一个严峻的考验。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四,法律讲究证据,谁掌握证据,谁就拥有主动权。建筑企业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特别要注意对发包方的任何承诺均要求其签字(盖章)认可,以免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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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的救济途径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网络维权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维权途径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维权途径有哪些
一、网站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二、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三、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020。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相关知识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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