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人员取证采取的方式合法吗
行政复议人员在证据采集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合法方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本身无权主动向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及个人索取证据资料。
然而,申请人以及第三方参与者均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回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其相关补充材料,除非该等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是个人隐私等特殊保护领域,否则行政复议机构不应予以拒绝。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庭审结果的保存问题,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选择申请复议,而是直接提起上诉,只有在行政层面才可能出现申请复议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需要进行庭审,只有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庭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其次,关于行政复议举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来说,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即为举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并附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最后,关于行政复议是否必须进行听证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行政复议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只有在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安排听证事宜。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行政复议证据收集的途径是否合规
行政复议证据收集途径需合规。一般包括: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调取,在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若证据收集途径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能被采纳。例如,复议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若与案件无关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总之,行政复议证据收集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若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其次,证人的证言内容是否清晰、具体、前后一致,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证言效力存疑。再者,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也会影响证言效力,如证人因年幼、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感知、记忆或表达有误,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降低。此外,证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询也很关键,未经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总之,对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准确。
行政复议人员采集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方式。他们无权主动索取证据,但可调取并审查相关材料。在必要时,可听取各方意见。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除非当事人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