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吗
行政处罚自作出之日是否立即生效
主流观点普遍认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从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的角度来看,其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乃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该处罚决定未遭复议决定或是行政判定制裁推翻之前,应当被认定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假设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便立即生效,这与行政效率性的原则相契合,因为如果仅在行政相对人表示接受、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而行政相对人未提出上诉、或者被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维持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将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威地位,从而不利于行政机关对日常事务的高效管理。
此外,还有第三个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
1、当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2、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应暂停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复议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的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自作出之日起开始产生法律效力。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之日起,行政处罚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缴纳罚款等。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途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因其按法定程序进行,未遭推翻前具法律效力。立即生效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避免削弱行政机关权威。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对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诉讼,但处罚执行不应暂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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