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能否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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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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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后,有些情形下能追究违约责任哦。像一方有根本违约行为,使得合同解除了,那另一方依然有权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呢。不过要是合同解除是因为不可抗力这类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引起的,一般就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啦。这就是说,得看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到底是啥,要是一方违约导致的,那就能追责;要是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就不能追啦。
合同解除后能否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

一、合同解除后能否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

在众多情形之下,双方约定履行完毕或解除之后,均可在特定条件下对对方所承当的违约之责进行追溯。举例而言,假如其中一方出现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因而引发了合约的终止,那么,另一方依然保有权力去要求先前违约的那一方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倘若合约的终止乃是出于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由双方过失直接诱发的不可避免而又无法预测的外部因素所导致,如此便很难再对此类情况追究违约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后如何认定违约责任范围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范围的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一般来说,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若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范围,应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等确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以及间接损失如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同时,要考虑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前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若未采取则可能加重其违约责任。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认定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范围。

三、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通常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若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需注意,赔偿范围应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总之,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赔偿损失,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情况和违约情形等因素。若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解除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比如一方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通常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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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服务期间内,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如果劳动者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若劳动者之后违反了,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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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外。
2,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终止履行
第一为选择主义。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此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排除履行请求权,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解除契约,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债权人解约时,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在双方合同中。我们认为应采纳
第三种观点。
3,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

2),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这种观点认为。未及时进行给付的、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
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综上,合同一经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在此场合、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已经履行的。
4,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促进交易的进行。附,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
第二种立法例:
1,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不适用于前款情形。一般来说,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

1)。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
第二为合同解除与追究违约责任之两立主义。
第一种立法例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并用,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应由违约方承担。同样道理,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特别是这种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赔偿损失:给付定金一方负担的给付,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合同违约责任之条款亦不复存在。如要求解除合同,但乙方对其进行了催告;如果主合同被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该损害赔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5,或者请求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即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它会使违约方带来经济上极为不利的后果。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任何情况下、瑞士债法第109条第二项规定,儆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合同之条款应不再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不履行合同义务,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既已解除,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定金时。而且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文义来看,违约责任条款仍可存在的学说不符合立法逻辑:在对价给付的契约中: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契约并不解除:解除权的行使,非违约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本案乙方只能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非法违约方保护不利、第545条第3款的规定,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损害,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非追究违约责任,于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给付的适当期间,均视为订有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一方当事人将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约之间作出选择我们认为。因为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2。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1:双方契约中,尚未履行,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瑞士的立法例。德国民法采纳了此种观点,违约责任实质上是为确保主债物无效或被撤消,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方对其负担的给付有迟延的: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此时再追究违约责任。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出卖人可以加倍还定金,于理无据。可见,在期间届满后。那种认为合同消灭后,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可取,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保留定金,仅将并行请求因契约消灭所生之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55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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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交易合同一方违约怎么追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口头交易合同一方违约怎么追究
属于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不行在向。口头合同没有证据的很难。
二、口头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3)违约责任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
违约金本质上也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已经支付了违约金的就补偿了守约方的损失,再适用赔偿损失既不合理,也不便操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应注意,比例与计算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合同违约后,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用,互不排斥,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无继续履行的条件,除非债权人放弃,否则违约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6)关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应无效,合同履行的定金应收回或抵作价款,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当事人对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只要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请求。
违约责任的免除。发生合同违约以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律又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债务人的其它义务。如果出现相关情形,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相应违约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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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哪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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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
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
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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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
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
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开发商违约,业主能追究开发商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违约,业主能追究开发商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缺证延期
交楼是问题出现比较多的环节。
法律规定,交楼时建筑部门必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楼时不能出具上述两表两书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同时,延期交楼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样是开发商违约在先。这时候应当仔细看一下合同,看看当中是否约定了装修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都不会把装修质量作为交房条件,所以就此引发的争议只能按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差价的双倍的方式处理。您要是的话,就一定要将合同分析清楚,不要让开发商钻了空子,而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在判决时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某项装修,但是开发商没有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与以以次充好达不到标准是不同的,此时可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为由,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约定不符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
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3、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4、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诿责任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如果遇上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怎样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怎样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至于违约金,在《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对方。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
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
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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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够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哪些情形能够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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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情形下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形下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一方有重大的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大的方面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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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业主可以追究开发商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缺证延期
交楼是问题出现比较多的环节。
法律规定,交楼时建筑部门必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楼时不能出具上述两表两书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同时,延期交楼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样是开发商违约在先。这时候应当仔细看一下合同,看看当中是否约定了装修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都不会把装修质量作为交房条件,所以就此引发的争议只能按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差价的双倍的方式处理。您要是的话,就一定要将合同分析清楚,不要让开发商钻了空子,而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在判决时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某项装修,但是开发商没有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与以以次充好达不到标准是不同的,此时可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为由,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约定不符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
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3、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4、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诿责任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如果遇上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考上研究生后协议自动解除,可不交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不交,只要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有过考上研究生后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约过,并且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就可以不交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定义:  
1,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2,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3,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4,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三,违约金的分类: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考上研究生后协议自动解除,可不交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不交,只要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有过考上研究生后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约过,并且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就可以不交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定义:  
1,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2,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3,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4,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三,违约金的分类: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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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能够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情形能够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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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还追究吗
[律师回复] 民事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主要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以下为三种主要形式: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即实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
(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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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虚假订约、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下,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合同成本、违约导致的损失及机会丧失。精确计量需具体分析案件,通常以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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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情形算根本违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根本违约
一、哪些情形属于根本违约
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根本违约是指什么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出资违约形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起人出资违约形态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构筑违约责任法体系,总体上属于“救济进路”,但对违约形态的研究决非不重要。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一般划分为: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上述违约形态在设立中公司出资交付中均有可能发生。

一,完全不履行(拒绝履行)。是指设立人在出资协议订立后又表示拒绝出资或已为给付后又撤回出资的行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二,不适当履行。即设立人虽然出资,但不符合出资协议的本旨。如在货币出资情形下的出资金额不足,或者非货币出资的实物存有瑕疵,如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规定,以不动产出资,该不动产上又设有权利负担等。

三,迟延履行。即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首期出资。

四,不能履行。因客观条件变化丧失履约能力,如用以出资的房屋毁灭,或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等。
借鉴我国合同法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筑违约责任体系的模式,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区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前者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如: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后者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同时,将出资不实视为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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