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添加条款可以手写吗
合同条款的增补是否可以以手写方式完成
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签署的合同在正式生效之后,有关当事人未能特别就质量标准、价格或报酬数额、交收货物或服务的具体地点等方面做出详细约定或表述不够明确的话,他们仍享有就此展开进一步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权利。至于如何施行这些步骤,则服从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结果,既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即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同时亦可通过手写方式来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变更条款手写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手写部分若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修改,与打印或印刷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手写内容应清晰可辨,且不能与原合同条款存在冲突或歧义。若变更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规定需特定形式的,可能还需满足相应要求。例如,某些不动产合同的变更可能需经过公证等程序。总之,关键在于双方对手写变更条款的认可和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三、合同变更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般来说,合同变更条款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条款需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应遵循约定。若未约定,口头变更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已变更。但书面形式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能更好地避免纠纷。在重要合同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更为稳妥,能有效保障双方权益。总之,合同变更条款是否必须书面形式,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合同添加条款的法定形式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就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于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进行协商,既可以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亦可选择手写方式达成共识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