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的四种表现形式有哪些
垄断的四种典型表现形式是什么
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态多样,具体包括:强行规定并限定转售价格;通过暗中协定并联合操作价格;实施价格倾销策略,排挤、伤害潜在竞争对手;恶意追求巨额利润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以及采用回扣等隐蔽手段,变相降低商品售价,使得最终销售价格远低于商品自身的生产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垄断的法律界定及四种表现形式有哪些
垄断的法律界定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垄断协议,即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三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
四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垄断,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等;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通常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判定因素,还需综合考虑市场进入壁垒、竞争状况等。
若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具体的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垄断的四种典型表现形式为:转售价格维持,即强制规定并限定转售价格;价格勾结,即暗中协定并联合操作价格;掠夺性定价,即实施价格倾销以排挤竞争对手;以及歧视性定价,即恶意追求巨额利润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此外,还有回扣等隐蔽手段降低售价,使销售价格远低于成本,也是一种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