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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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资产被抵押给多位债权人时,价金分配有一定原则。要看抵押权有没有登记,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清偿顺序上更靠前,先登记的就优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比未登记的抵押权地位高。而那些未登记的抵押权债权人呢,就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公平地分配抵押物变现后得到的价值。这样能保证各个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处理,避免出现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怎样的

一、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怎样的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位是如何确定的

如同一项资产已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担保,那么针对其拍卖或变卖所产生的价金分配,则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根据各抵押权是否已进行过登记这一情况,依次排列清偿顺序。若有抵押权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者,则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各自的清偿次序;

其次,对于那些已登记的抵押权,当其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前者应优先于后者获得清偿;

最后,对于那些未能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而言,则应按照他们各自享有的债权数额的比例,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进行公平分配。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责任如何认定

在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从其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混合担保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来准确认定保证人的责任。

三、混合担保债权实现顺序法律规定如何?

混合担保中,债权实现顺序的法律规定如下:若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首先,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物保不足以清偿时,才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保证并存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资产已向多位债权人抵押担保时,价金分配遵循原则:按抵押权登记与否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者优先;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公平分配抵押物变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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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混合担保顺序是怎样的?假如在担保人中,有很多担保类型,应该如何追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混合担保顺序的问题,解释如下: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目前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应该以第三方物的担保人(抵押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优先于一般保证人顺序清偿,这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可以转变成合伙企业了!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人投资一个人担当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当独资企业经营发展壮大或者经营不善,都需要注入资金和人手,这在表面上已经是转变,但是真正的转变需要变更公司性质!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商事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商事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意义在于: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从而有助于保障企业之间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有利于债务的及时清结,因为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债权人其实难以逐一证明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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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是什么?
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是: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对于担保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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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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