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协商不要劳动仲裁为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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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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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劳动纠纷时,更倾向协商和解而非仲裁,原因如下:其一,搜集证据很耗时间且难度高,会加重诉讼的负担。其二,用人单位一般不喜欢涉及仲裁,因为这可能损害其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声誉。按照法律规定,要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更多法律责任。所以,协商和解对用人单位来说更有利,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尽量协商不要劳动仲裁为什么

一、尽量协商不要劳动仲裁为什么

建议尽量通过协商而非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的原因

为何要作出尽可能协调解决问题而非采取仲裁的决定呢?

其中首要原因在于,收集证据的过程往往极其繁琐且耗费时间无比漫长;次要原因则是,雇主本身并不愿意陷入仲裁的窘境,因为这可能会对其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实体法对企业的规范与约束相较于员工更加严格,绝大部分权益都倾向于向劳动者倾斜,而企业却必须面对方方面面更高的责任压力。因此,从整体上看,在法律层面上,此类规定无疑对企业方极为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尽量协商不要劳动仲裁的原因是什么?

尽量协商而不进行劳动仲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协商较为灵活,双方可直接沟通,避免繁琐的仲裁程序和时间成本,能更快达成和解;协商过程中双方关系相对缓和,有助于维持良好的职场关系,避免因仲裁产生对立情绪,对后续工作影响较小;协商结果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更具个性化,能更好地满足双方需求;且协商无需支付仲裁费用,能节省经济成本。但如果协商无果,劳动仲裁能提供更权威的裁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总之,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优先考虑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三、尽量协商不要民事诉讼为什么

尽量协商而不选择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原因。协商能更灵活地满足双方需求,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通过沟通达成和解,减少对抗性,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关系。而且协商通常费用较低,避免了诉讼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高额开支。如果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纠纷,能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避免诉讼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如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执行困难等。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涉及到严重的法律权益问题,还是需要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倾向于协商和解而非仲裁的原因有两点:首先,搜集证据耗时长且难度大,增加了诉讼负担。其次,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涉及仲裁,因为这可能对其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在法律规定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更多法律责任。因此,协商和解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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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协商不要劳动仲裁为什么
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倾向于协商和解而非仲裁的原因有两点: 首先,搜集证据耗时长且难度大,增加了诉讼负担。其次,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涉及仲裁,因为这可能对其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在法律规定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更多法律责任。因此,协商和解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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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商后,能否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赔偿协商后,能否仲裁?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已就工伤工亡待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可否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待遇差额答: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如果在本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致残致亡的情况下,不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往往因急需医疗费或解决生存生活的燃眉之急而迫于无奈而主动与企业协商,企业则趁机压低工伤待遇标准,双方由此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劳动者认为在签订协议书后觉得显失公平,可以在仲裁时效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标准,审查双方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裁决企业补足工伤工亡的待遇差额。当然,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明确知悉伤残程度和法律规定标准,且企业无趁人之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经审查在法定标准合理范围内,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惟有符合民事合同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下,才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变更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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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一个村民申请了关于村委书记的仲裁,仲裁他们行政不作为,后来协商解决要去撤销仲裁,撤销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赋予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行“双轨制”[①],即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和撤销制度要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这两种制度有以下相同和区别之处:
(一)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包括: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可执行力的认定[②],所以,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都是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后,当事人可就案件提起诉讼,或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3.不予执行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根据《仲裁法》第70、7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事人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撤销。
(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
1.不予执行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决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2.申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
3.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9条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的时间不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则是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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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调解吗?
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但是不能够调解了,当然了,在执行过程当中,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可以达成执行和解的,从而结束执行的活动。这个前提必须是当时就是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而且是在这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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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仲裁协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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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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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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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调解吗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虽可协商,但无法再调解。然而,在执行程序中,如双方达成共识,可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这需满足两条件:已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处于执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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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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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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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后协商处理可以吗
仲裁决定作出后可以协商处理,但是不能够进行调解,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和解协议就可以结束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说明仲裁的事项,但不需要交纳仲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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