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程序的管辖问题,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对于实施强制执行的公证事项,由被执行人长居或者相关财产所在地区域内的公证机构行使相应的权力。如此设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公证机构能够更为便利、快捷地针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和监督工作,以保证公证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其具备的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如果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例如,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若借款用于购买不动产,且不动产在特定地区,就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样规定便于公证机构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保障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方便后续在执行阶段的操作和管辖确定,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权的条件是什么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公证;二是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无异议,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具备这些条件,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权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便于公证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