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在涉及到婚姻解除之时的房产分配问题上,相关考量因素较多,包括但不仅限于购房时间的先后、资金来源以及夫妻俩各自对房屋所有权所作出的贡献等等。
若为婚后通过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购得的房产,通常情况下将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加以处置。
然而,如有某一方在婚前即已全额支付购置费用,且在婚后并未加上另一方之姓名至房产所有人名单中,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往往会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也应依据各自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按份共有。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房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的几点解读: 首先,若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前即已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相关房地产状况只能登记在单一方名下,并且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一次性缴清,则这类房产便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若交易房屋在婚前支付了首次购房款,而在结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皆应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再次,在结婚前买入房产并将之作为新婚之家,即便物权登记仍然以其中一方为主体,但是该房产仍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父母为他们的儿女购置房产出力出资,那么此种付出完全可被视作对各自孩子的赠与行为,然而,除非父母方面亲口表明这份资助是惠赠给整个家庭的,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房产怎样过户
关于离婚房产的过户流程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房产的过户事宜应遵循如下具体流程: 首先,两方应当手持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颁发的离婚判决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其次,在房地产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免缴契税; 再次,办理房屋产权分配登记手续,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最后,当事人将得到新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探讨离婚房产怎么分配时,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像房产购买的时间、资金来源等。然而,离婚房产分配往往不是孤立的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毕竟房产分配会影响到孩子的居住环境,而孩子的抚养权也会对房产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债务分担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离婚房产分配后,可能涉及到房贷等债务如何分担的问题。如果您正面临离婚,对房产分配、子女抚养权争夺或者债务分担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