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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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解除时房产分配考量因素多,如购房时间、资金来源、双方贡献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婚前全额购房且婚后未加另一方名则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仅登记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一、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在涉及到婚姻解除之时的房产分配问题上,相关考量因素较多,包括但不仅限于购房时间的先后、资金来源以及夫妻俩各自对房屋所有权所作出的贡献等等。

若为婚后通过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购得的房产,通常情况下将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加以处置。

然而,如有某一方在婚前即已全额支付购置费用,且在婚后并未加上另一方之姓名至房产所有人名单中,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往往会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也应依据各自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按份共有。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房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的几点解读: 首先,若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前即已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相关房地产状况只能登记在单一方名下,并且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一次性缴清,则这类房产便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若交易房屋在婚前支付了首次购房款,而在结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皆应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再次,在结婚前买入房产并将之作为新婚之家,即便物权登记仍然以其中一方为主体,但是该房产仍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父母为他们的儿女购置房产出力出资,那么此种付出完全可被视作对各自孩子的赠与行为,然而,除非父母方面亲口表明这份资助是惠赠给整个家庭的,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房产怎样过户

关于离婚房产的过户流程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房产的过户事宜应遵循如下具体流程: 首先,两方应当手持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颁发的离婚判决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其次,在房地产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免缴契税; 再次,办理房屋产权分配登记手续,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最后,当事人将得到新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探讨离婚房产怎么分配时,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像房产购买的时间、资金来源等。然而,离婚房产分配往往不是孤立的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毕竟房产分配会影响到孩子的居住环境,而孩子的抚养权也会对房产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债务分担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离婚房产分配后,可能涉及到房贷等债务如何分担的问题。如果您正面临离婚,对房产分配、子女抚养权争夺或者债务分担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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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
1、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生前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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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和分配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对于遗产的处理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即: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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