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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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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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署合同前双方需履行多项主要职责,包括诚信磋商(禁止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错误信息)、保密(对对方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保密)、告知重要事项(如产品问题和履约能力局限),不得恶意磋商(如强制缔约造成对方损失要担责),目的是确保合同订立公平公正、恪守诚信原则。
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有哪些

一、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有哪些

签署合同之前,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诚信磋商义务,要求各方遵守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相关谈判工作,绝对禁止故意隐藏关键事实或者提供错误的信息;其二,保密义务,规定在磋商的整个流程中,知晓到的对方各种商业机密以及技术秘密等内容应被严格保密;其三,告知重要事项之义务,即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告知对方涉及重要产品问题以及自己的履约能力可能存在的局限性等能够对合同签订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关键要素;另外,也不能进行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恶意磋商行为,举例来说,如强制缔约行为或者通过这种方式给对方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在签订合同之前所履行的这些职责,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订立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恪守诚信原则。

二、合同签订前的定金能不能退还

关于合同签订前的定金退还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大多数状况下,预付款项往往无法被追回。

然而,如果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出现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则预付款项可以被索回。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方将有义务向购买方双倍偿还预付款项。

若供应方拒绝履行这一退还义务,购买方可依法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若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特殊规定以明确哪些情形下应该执行没收预付款项或给予双倍赔偿的承诺,那么应严格按照这样的规定来处理此类问题。

此外,买卖双方还可通过约定方式,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有利于形成一份债务保障措施。

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上付出的那一刻起开始生效。

定金的数量由谈判中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但需明白的是,其额度不得超过主交易的总价值的20%。

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并不具有定金所代表的约束力。

若是事实上所交付的定金数目高于或是低于先前约定的额度,都将视作已经改变了原先商定好的定金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合同签订前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

合同签订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之考量 收取合同履约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前提是必须经过双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协议达成共识。

在签订合约之前,各参与方都应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依据合约的具体性质、深远意义以及行业交易习性等方面来行使人、督促人、保密人等义务。

合同履约金通常被视为为合同的顺利实施所提供的金融担保之一,并将在上诉至法院或如协议提前失效等情形下进行返还处理。

然而,合同履约金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债务担保形式,其本质以及作用力等方面并未得到充分说明,与履约保证金具有许多相似之处。

在此,我们对以下涉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其次,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予以适度提高; 最后,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样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予以适当降低。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该等于合同预付款的金额,以此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第三,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设定应当与合同付款条件紧密相连,通常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会随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而同步返还; 第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综上所述,收取合同履约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当等于合同预付款的金额,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在了解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有哪些之后,我们还要清楚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在合同签订前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另一方有哪些救济途径。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呢?另外,合同签订前的义务履行情况对合同效力也有着重要影响。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呢?这些都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复杂情况。如果您对合同签订前的义务相关的这些延伸问题或者其他疑问还存在疑惑,不要迟疑,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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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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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签署相关合同,但是分公司没有自己所属的独立法人,所有在和其他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出示由总公司颁发的相关书面授权,所有在和其他公司分公司签署合约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授权书检查清楚。
合同订立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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