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劳动关系一审需要开庭几次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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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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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定劳动关系的一审通常只开庭一次,但并非绝对,开庭次数受多种因素影响。案件复杂、涉及大量细节及复杂法律关系,或证据存在争议需核实,以及双方对事实、法律问题有分歧等,可能使开庭次数增多。一审通过开庭审理审查质证双方主张及证据作裁决,双方开庭前应做好准备,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再次开庭。
确定劳动关系一审需要开庭几次

一、确定劳动关系一审需要开庭几次

通常来讲,确定劳动关系的一审一般只会进行一次开庭。

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的开庭次数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如果涉及到大量的细节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那开庭次数可能就会增多;

还有证据的情况也很关键,如果证据存在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也会导致开庭次数有所变化。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某些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存在分歧,无法当场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候就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或者展开辩论,法庭往往会决定再次开庭。

但这种需要再次开庭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

一审程序主要就是通过开庭审理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会对双方的主张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质证,以此为依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所以,在开庭之前,双方都应该充分地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庭审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

总之,一般情况下一审会开庭一次,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出现而导致再次开庭的可能性。

二、确定劳动关系开庭后多久拿到结果

一般来讲,当确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开庭结束后,大概在一个月上下就能够拿到最终的结果。

然而,实际所需的具体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这主要是因为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法院自身的工作安排,不同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节奏和效率上可能存在差异;

还有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复杂的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去梳理和分析,自然所需时间就会更长。

倘若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比较多,那么案件的处理进度就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有可能会延迟到45天左右。

在这期间,法院会依次进行审理工作,对案件的各种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判断,之后还会进行合议等程序,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之后才会作出裁决。

要是出现特殊情况,像需要进一步去调查取证等,那么整个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就会进一步延长。

所以,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建议你要与负责审理你案件的承办法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与法官的沟通,你可以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

三、确定劳动关系案件一审会受理吗

通常来讲,劳动关系确定案件在一审阶段是会被受理的。

只要其所满足起诉条件,那么法院必定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起诉条件包含诸多方面,其一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样才能让诉讼有清晰的对象;

其二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如此才能让诉讼具备明确的目标和依据;

再者还要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管辖范围,确保法院有权力和资格来处理该案件。

在确定劳动关系的案件里,劳动者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劳动合同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很重要的证据之一,还有工资发放记录能直观地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工作证则能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身份等。

倘若证据充足且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并展开审理工作,通过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等情况,法院就有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具体的情形到底如何,还得依据实际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断。

当我们关注确定劳动关系一审需要开庭几次这个问题时,还应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内容。比如在一审过程中,若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争议较大、事实不清等情况,可能会需要多次开庭进行质证和调查。另外,若一方提出新的关键证据或者有新的证人需要出庭,也可能导致额外的开庭安排。而一审的审理期限也是大家需要关注的要点,它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程。要是你对确定劳动关系一审中的证据要求、审理期限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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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已经开完庭的,就不需要二次开庭;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当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与法院的庭审程序基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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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劳动仲裁已经开完庭的,就不需要二次开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当地。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与的庭审程序基本是一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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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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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说明,但实践中,劳动关系仲裁已经开庭过的,一般不会再次开庭。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进入诉讼流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认劳动合同的,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应尽量将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收集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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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怎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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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开庭一次以后,还可以再次开庭吗
[律师回复] 多次开庭的情况也还是有的,但多半是有些事实认为没有查明或是其他一些原因.有了新证据能否开庭很难讲,因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超过举证期限之后是不能再提交证据的,而且对于所谓的新证据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你要看一下你的新证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议你先向写个要求再次开庭的申请,再来阐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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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裁决结果已因撤销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
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一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第三种情况是二审发回重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后因经济困难出院,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
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可能因经济的发展,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以下分而析之,明显与上述法条中“定残之日”计算相悖。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未作出伤残鉴定结果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种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要求赔偿,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此,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要求赔偿。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且已履行完毕。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审级仍属一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因一审判决和裁定重审或再审的
离婚案二审法庭开几次庭,才能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提出上诉,由此会启动二审程序,二审人民需要立案,然后依法判决。 离婚案二审就是终审,被二审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对婚姻关系的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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