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事仲裁案件哪些能够受理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事宜产生争议,此为常见一类。
2.社会团体和其工作人员,同样在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易生争议,这是另一类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也是因上述相关事宜引发争议,属于人事仲裁案件受理范畴。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领域,关乎聘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等。人事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公正且及时地作出裁决,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事仲裁案件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相关规定,人事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如不涉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等不在受案范围内的纠纷。
2.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当事人应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若超过时效提出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3.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需清晰明确,同时要有相应事实和理由支撑,否则不符合受理条件。
4.申请人与仲裁请求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仲裁申请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生效裁判:避免重复处理,此种情况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三、人事仲裁中哪些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人事争议仲裁委通常不受理: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多通过社保行政途径解决。
2.因单位自主决定改制引发的争议。此类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范畴,不在仲裁受理范围。
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生的争议。这是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事项。
4.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处理。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的纠纷。由其他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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